对违纪员的纪律处分有哪些种类?
对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包括标准答案:条例规定有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撤销内职务;(4)留察看;(5)开除籍。
组织如果在维护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问责。对于严重违犯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组织,上一级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八条 对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内职务;
(四)留察看;
(五)开除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的纪律的组织,上级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组织,上一级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条 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内提升职务和向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外职务。
第十一条 撤销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员由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内职务。对于在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外组织撤销其外职务。
员受到撤销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内担任和向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留察看处分,分为留察看一年、留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察看处分一年的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察看期限。留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员受留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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