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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2)

时间:2023-02-02 22:57来源:优尔论文
一、2003年9月25日,魏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4年5月,魏某向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在组织对其进


一、2003年9月25日,魏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4年5月,魏某向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在组织对其进行考察时,故意向党组织隐瞒其被判处刑罚的事实,其《入党志愿书》“何时何地因何原因受过何种处分”“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一栏均填写“无”。2017年6月,魏某转为正式党员。赵某某因违反组织纪律,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郑某某在2012年6月申请加入中国党,直至组织部门进行问题党员排查时,一直向组织隐瞒其曾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错误事实。2019年12月,郑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纪法评析】

一、“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是对党不忠诚的表现

党章第三条规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党章第五条规定: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 一般应当予以标准答案:C。除名

如实向党组织汇报个人的重大问题,是对党忠诚老实的体现。按照规定,每一个人在入党填写有关入党材料时,都必须如实报告个人的重大情况,包括曾经犯过的严重错误,受到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不得故意隐瞒,以便于党组织对其思想、政治等状况作出准确评价。

二、“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应该如何处理

第一,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行为,实质上不是对入党前的严重错误行为作出处理,其真正目的在于处理党员的隐瞒行为,在入党前犯严重错误时,被处理对象并不具有党员的身份,党内规定不能规范其行为,因此《条例》并不能据此对该类党员作出处分。但明知自己在入党前犯严重错误,在入党时故意不向组织如实交代,以致党组织在未能对其作出全面准确地评价时将其发展为党员,可以说该类党员在入党时存在一定的主观恶性,侵犯了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第二,对于2016年1月1日前(1995年3月1日后)发现被审查人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行为,并立案审查处理的,因1997年《条例(试行)》和2003年《条例》未对该行为有具体规定,实践中可以考虑依照1995年的《答复》精神处置。

对于2016年1月1日后,发现被审查人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行为,并立案审查处理的,因2015年《条例》和2018年《条例》均对该行为有规定,且“隐瞒”行为属于一种持续性行为,可以直接适用发现时的《条例》。目前一般也仅有直接适用2018年《条例》的可能。

【相关条规】

一、1995年3月1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隐瞒入党前的错误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一、党员向党组织隐瞒的入党前的错误行为,如属重大问题,一般应对该党员予以党内除名;对于个别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在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可留在党内的,以向党组织隐瞒严重错误论,酌情给予党纪处分。二、党员向党组织隐瞒的入党前的错误行为,如属一般问题,可不予追究,但要对该党员进行批评教育。三、对于“”前的历史问题以及“”中的问题,党中央和组织部已有文件规定的,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2):http://www.youerw.com/fanwen/lunwen_1325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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