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权利冲突中,即便造成实际损失,法律也不会考虑当事人之间的主观过错。在前引“视觉卫生权案”中,被告1(物业公司)与被告2(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并经行政许可后竖立字号牌,已经法定程序,且已尽必要的注意义务,两被告并不存在主观过错。但法院仍以“支撑字号牌的钢制网架纵横交错,给人以精神上一定的压抑感与不愉悦感,构成对特定业主视觉卫生权的侵害”为由,判令被告2承担相应的金钱补偿义务。
在权利基础、规范依据、主观可责性方面,权利冲突与侵权责任均具有根本性区别,将权利冲突理解为侵权行为,值得商榷。
(二)权利冲突与权利滥用:正当性区分
1。正当性与合法性之辨
行为合法是指,某一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具备规范基础;行为正当则是指,某一行为不仅具备规范基础,而且符合正义要求,应受法律保护。与合法性概念相对的是不法性(或称“违法性”),最为典型的不法行为即侵权行为。正当性比合法性要求更高,它是人们尊重和信仰权利与法律的最适合、最有说服力的理论基础,因为权利的本质即正义,权利是正当利益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36]但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区分常常被忽视,如,霍姆斯就认为,“不论一项权利是建立在正义或非正义的理由之上,都能获得一体保护”,[37]该观点便是对权利正当性要求的偏颇理解。权利的实现不单以法律规范为基础,更应以正义(正当性)作为其内核。若一项权利的行使建立在非正义的理由上,便不能获得正义法律的保护。可以说,不法行为必然不正当,而客观上不正当的行为,有时却有规范依据。根据冲突发生的方向可将冲突分为?标准答案:横向冲突,纵向冲突,直线/职能冲突
不正当的行为可简单区分为两类,一类是因行为不法而构成不正当,侵权行为为适例;另一类行为,虽然形式上合法,但不符合正义的实质要求,权利滥用行为属典型。权利滥用系指,逾越权利的社会性、正当性行使权利。[38]对权利无限制的制度,实际上就是没有制度。[39]权利滥用原本系行使一项权利,只是由于该行使行为超出了正当利益的保护限度,而不受法律保护。[40]与权利滥用一样,权利冲突同样具备权利基础;不同的是,两者在正当性方面存在区别,权利滥用将导致行为正当性瑕疵,而权利冲突则不然。
2。权利目的的判断
从权利行使的角度而言,符合权利目的的行为受到保护。行为符合权利目的,意味着权利的行使合乎其创制的精神,实现着权利的应然任务。法律权利系对某一利益进行正当性评价的结果,若权利行使所追求的利益,与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严重不符,权利行使便会受到法律上(而不仅是道德上)的限制。[41]即使权利滥用具有权利基础,但由于其违背权利创制的目的和精神,因此,其仍为法律所不允。[42]以日本著名的“宇奈月温泉案”[43]为例,排除妨害请求权作为一项物上请求权,其目的在于消除对物的妨害,圆满实现所有权的内容,[44]但原告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非为地尽其利,而是为了以此胁迫被告高价购地。通过分析权利行使的主观意图与物权请求权的规范目的,原告滥用权利之目的,可谓一目了然:他本应在权利的目的范围内“获得最本美的财富,使个人的自利心致用于人群”,[45]但其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并非旨在追求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而是逾越权利目的。原告滥用权利的行为,因此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无需负担排除妨害的法律义务,两者之间亦无权利冲突可言。 根据冲突发生的方向可将冲突分为(6):http://www.youerw.com/fanwen/lunwen_1378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