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
三、票据法传承票据历史文化,具有古典性
所谓票据历史文化,不仅指票据本身起源及其沿革规律,也涵盖票据立法本位之持久性、规范之稳定性等范畴。纵观票据立法发展简史,可以发现票据立法对票据历史文化之传承程度,为其他商事部门法所不能比拟。此一特性,可谓之票据法古典性。法史学家一般认为,票据不存在于古希腊和古罗马。罗马帝国衰落以后,阿拉伯人一度成为西方商业王国的领袖,从他们的商业活动中,可以发现现代票据的起源。然而,一般认为,票据起源于欧洲12、13世纪的商人法。[8]就欧洲票据之沿革而言,可以分为兑换商票时期、市场票据时期和流通证券时期三个阶段。在兑换商票据时期,12世纪初期,因交通不便输送现金既困难又危险,因而利用票据为汇款之工具,到12世纪中叶,兑换商于主要证书之外,附以一种付款委托之证书,此即本票之前身;在15世纪市场票据时期,出现承兑、保证、参加及拒绝证书等制度;流通证券时期又产生背书行为。[9]商事习惯逐渐被成文法所吸收,反映到票据立法上,作为法国票据法系之法国商法典及其后来支票法,多沿旧时习惯,正如前文所已指出,起初票据源体关系与票据本体关系没有完全分离,后参考日内瓦国际统一票据法修订其商法,使票据流通性增强。可见,尽管法国票据法系背景下票据起初流通性不如后来,但追求票据流通性之立法本位却未曾改变;德国票据法系中起初票据法规范以及后来新票据法,均采信用主义和流通主义,着重信用及流通立法价值取向;英美票据法系和中国票据法系尽管在沿革过程中多次对票据法进行修订,但立法本位皆在追求票据流通性和交易安全。因此,各国及其世界票据立法本位具有明显持久性,其他商事部门法立法本位却变动频繁。以公司法为例,单就公司设立之立法就有诸如自由主义、核准主义、准则主义等多种类立法原则,不具备立法本位之持久性,在其他公司法律制度如资本制度、章程效力制度等概莫能外。此其一。票据法
其二,就票据立法规范而言,纵观票据立法发展史,票据规则相对稳定性特征甚为显著。从宏观上观察,国际票据法之统一运动一直在持续。因为票据为商事活动工具并随着贸易之发展而流通于国际之间,如受国际之限制而规定不同,将阻碍国际贸易之发展,故在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期就兴起了系列早期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10]后因第一次世界大战而中止;此后,国际联盟在1930年、1931年于日内瓦两次召集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联合国召开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着手草拟国际票据统一法草案;随后国际商会理事会修订“商业票据代收统一规则”,各国法院的判决已经承认其为习惯法。可见,国际票据法之统一运动昭示票据规则统一性特征。从票据法历史发展角度,这又反映出了票据规则相对稳定性特征;宏观上有票据法统一运动为票据规则稳定性提供佐证,微观意义上之票据法规则,同样可以为该特征提供强有力论据。尽管有些票据规则在票据立法之历史沿革过程中出现过变化或分歧,但基本规则却具有相对稳定性,例如票据种类之规定,汇票、本票和支票一直延续和沿用,票据出票行为、背书行为、保证行为等基本规则(甚至包括记载事项之具体规则)亦无实质性变化。因此,通过对票据立法本位持久性和票据规则稳定性分析,票据历史文化之传承程度显而易见,从而使从未失去现代性色彩票据法又具备浓厚古典性色彩。 票据法(5):http://www.youerw.com/fanwen/lunwen_1798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