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3。3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形 10
3。4 代位权诉讼管辖与协议管辖的冲突问题 11
3。5 代位权诉讼管辖与仲裁管辖的冲突问题 12
4 对代位权制度完善的建议 14
4。1 立法中增加关于次债务额的认定规定 14
4。2 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客体进行扩张 14
4。3 将“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做进一步具体化解释 15
4。4 在立法中明确管辖问题 15
结 论 17
致 谢 18
参 考 文 献 19
1 引言
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常常有许多债务人在负债之后,想方设法逃避债务,放弃或不行使自己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极大破坏了经济生活中的交易安全。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突破债的相对性,准许债权人不通过债务人而直接通过第三人主张债权,成为一种自然的法律选择,这样便产生了代位权。因此,许多国家在实体法中确立代位权制度使其突破债的相对性正是基于代位权制度的保障债权实现、保护交易安全的现实作用。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代位权制度,由于过于关注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从而对代位权的程序机制有所忽略。但毕竟代位权作为一项实体法上的权利,其内容和价值通常需要通过诉讼程序的推进得以实现与展开,使其在源-于,优Z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原文+QQ752018~766 制度上完备,在实务中可操作。考察法律实践中的代位权制度有利于理解其内涵和价值,也有利于发现该制度的不足和改善之处。
本文主要采用了历史研究的方法、比较分析的方法以及实证研究的方法对代位权诉讼展开论述和分析,其目的在于对我国的合同法代位权制度有一个相对全面的认识和掌握,同时希望对我国的合同法代位权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2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概述
2。1 代位权的概念及内涵 From+优!尔.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危及到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
代位权的内涵之探究,法学界通说认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的一种,合同责任属于由合同效力而引申出的一般担保,即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除已经设立担保物权外的财产)作为履行其债务的总担保,债务人的财产作为“责任财产”,清偿债务和承担责任,而法律为了保全债的权实现,为保持债务人财产没有不当减少而设立了代位权制度。[ ]然而我国立法的目的却和学界的通说有一些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以下称之为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以及第20的规定,次债务人是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文献综述,从而看出,我国对代位权制度的立法不仅是为了实现债的保全之手段,并且具有对实体权利产生影响的权能。我国之所以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设立成次债务人可以直接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一方面是因为在实践中这样会方便债权人实现债权,减少讼累,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我国目前强制执行制度极不完善,这样设立可以鼓励债权人积极行使债权,以适应现阶段执行难地问题。 关于合同法中代位权制度的理解与适用(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1442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