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

打赏
当前位置: 毕业论文 > 法学论文 >

建设工程担保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13)

时间:2017-01-05 14:53来源:毕业论文
从业主角度来讲,大型公用设施的投资主体往往是国家,项目建设的风险、利益与具体工作人员的利益无法直接挂钩,形成风险最终的损失由国家承担,造


从业主角度来讲,大型公用设施的投资主体往往是国家,项目建设的风险、利益与具体工作人员的利益无法直接挂钩,形成风险最终的损失由国家承担,造成对工程担保需求的降低;而对于房地产开发商尤其是资金实力不是很雄厚的开发商,由于过多地采用强迫施工企业垫资等吸引资金手段,造成对工程支付担保本身的抵触。    
工程担保担负着巨大的责任,交这些费用,应该承担的风险也比较大。但从我国目前实践看,发生实际索赔赔付的几率很低,这并不意着没有风险,而是当前建筑市场发包方和承建方明显的强弱悬殊造成的。尽管业主明显违约、拖欠工程款,承建商却难以理直气壮文护自身权益。也不排除一些当事人索赔意识不强,遇到纠纷,习惯于协商解决,不愿伤了和气,影响其在商场中的“声誉”。而另一种可能,便是无论是建设方还是承建方都没把工程担保当回事,只是由于是政府的强制性要求,为了确保工程能顺利进行,双方都花钱买个方便,实际是心知肚明走了回形式,这也是中国工程担保需要解决的一大问题。

4.3.2 保险市场的发展还不能满足担保市场的配套需要
程保证担保市场的发展对保险业提出了不少配套要求。一是担保公司会对投保人提出一些对保险的要求,以减少承包商因其他风险因素而引发违约的风险、以及自己在代为履约后追偿权不能得到实现的风险;二是担保公司会希望项目在工程保险方面有妥善的安排。这是因为工程保证担保和工程保险的标的物同为在建项目,尽管它们对所保的风险之间的界限有着严格的划分,但项目风险造成的损失如果没有保险的覆盖,可能会造成承包商因损失而履约能力下降、履约成本增加等不利因素,而且,可能还会因业主对工程保证担保的误解而将担保公司拖入无谓的纠纷中去。其实,保险公司对项目设定工程保证担保也是欢迎的,因为一些保险事故可能是因管理疏漏而人为造成的,而有担保的承包商是管理能力达到一定水平的标志,人为出险的可能性就会降低。所以,工程保险和工程保证担保通常是作为配套的风险管理措施而被统一应用。

4.3.3 主体双方信息不对称
    在经济活动中,市场参与者没有拥有某种经济环境下全部信息状态,称为不完全信息。正是由于这种信息的不完全性,在信息市场上经常会出现一方参与者比另一方掌握到更多的信息,使得信息的不完全性更加的明显,这时,信息市场上出现信息非对称现象。即在经济活动中,相互对应的市场参与者之间,一方不了解另一方具有的知识和所处的经济环境。
 在非对称信息对策研究中,通常将对占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代理人,而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称为委托人,简单的说,“知情者”是代理人,“不知情者”是委托人。在信息非对称的条件下,代理人为了自身利益可能凭借自己的信息优势选择对委托人不利的行为,从而引发信息非对称理论中的两个核心问题: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同样存在着信息的非对称性现象。就某一建设工程项目而言,业主方是项目产品的买方,承包方是项目产品的卖方,监理单位及中介咨询机构的任务是受业主方委托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或咨询服务工作;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是依据法律法规对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根据现代项目管理理论及项目所涉及的各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构建项目管理信息模型(如图4.1)
  图4.1 项目管理信息模型 建设工程担保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13):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1870.html
------分隔线----------------------------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