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遏制网络暴力的必要性 值得肯定的是,通过网民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形成的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着巨大的社会价值,曾几何时,作为积极力量的网络舆论也对社会做出了前所未有的贡献,但是随 着各种网络暴力事件的出现,让我们不得不用辩证的眼光重新审视我们的言论自由权。频 繁的网络舆论监督失实及网络暴力事件给我们敲响警钟:失去控制的权利行使,如脱缰的 野马,践踏的不仅仅是他人的合法权利益,还有国家的利益及法律的尊严。具体来说,对 网络暴力进行法律控制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在一定限度内控制权力的行使确 保权力得以真正实现的重要手段。孟德斯鸠说,自由是法律所许可的权利,但当一个人做了法律所禁止的事,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享有这个权利。①因此,滥用言 论自由必将带来诸多弊端,通过法律规范网络言论行为能够最大程度的确保大多数网民可 以自由表达意见;第二,网络暴力给当事人造成的压力和伤害是毋庸置疑的,同时也给其 周围的人和社会带来了严重后果。许多的网络暴力受害人经历网络暴力后不堪重负,心理 上都留下了无法愈合的创伤,最常见的就是抑郁症,当其病情加重,甚至自杀,2013 年央 视新闻联播就曾报道过关于国外网络暴力导致青少年自杀事件;第三,网络暴力腐蚀了社 会道德标准。很多网民高“维护道德”的口号,肆意谩骂、造谣生事,行不道德之事。由 于人们的盲目从众,很容易对道德标准的理解产生误区,最终逐渐腐蚀基本的道德标准; 第四,正确的舆论导向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凝聚国家力量具有重要意义。网络的强大力量 是我们无法想象的,每一个互联网用户都有可能被他人窥探到自己不愿为人所知的信息, 一经公布难以控制事态的发展。因此滥用言论自由权阻碍了国家稳定、社会和谐,必须将 权利限制在必要的法律范围内。
二、网络暴力的违法性分析文献综述
(一)网络暴力行为主体 网络暴力事件在发生、传播、发展过程中参与者众多,根据他们他们所扮演角色与行为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发起人、爆料人、评论人、传播人,这些人均侵害了网络暴力被 害人的合法权益。
1。发起人。网络暴力的开端是发起人在网络上发布关于当事人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 负面事件,吸引大量网民围观评论,也许该网友并非恶意或故意将事情严重化,但只要其 擅自公开当事人的隐私,就要对行为所带来的一系列连锁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尤其 是明知虚假消息而故意传播,或捏造事实的行为,必须得到严格的处理。
2。爆料人。爆料人在网络暴力事件中所起的作用是,通过人肉搜索手段,将当事人的 姓名、照片、电话、家庭住址、网络社交用户名等个人信息公布于网络,甚至包含个人敏 感性私密信息,将广大网民的炮火更精准地聚集在当事人身上,该行为是典型的侵犯隐私 权的行为。
3。评论人。作为网络暴力事件过程中规模最大、杀伤力最强的一支队伍,评论人往往 会发表一些攻击性、侮辱性言论,将损害结果迅速放大,他们高举道德的大旗,通过“正 义”的文字“审判”当事人,却少有人理性地考察事件的真实可靠性,而将当事人推上了 风口浪尖,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极少数客观理智的声音被众人的谩骂声、谴责声淹没
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4):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1974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