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公物制度的目标及价值
公物制度的目标与意义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机关有义务保障公民利用公物的权利。由于人性使然,在使用公物的过程中难免会对公物造成损坏,排挤他人的合法权益。在这个时候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就应该积极承担管理、维护公物的责任,让公物能够被公民持续利用。公物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物质基础,对人们的生存与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国正致力于服务型政府建设,由秩序行政向给付行政的方向转化,政府所扮演的角色由秩序维持者转变为福利给予者,公物及其利用就是典型的社会福利。现如今公物的范围越来越广,种类越来越多,行政主体对公物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往往会侵犯公物利用人的合法权益,由此而引发的事故纠纷,依法应当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并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在诉讼法上,我国公物致害赔偿制度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在行政相对人获得实际赔偿方面也做了努力,进一步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上规定了公物相关法律制度,但我国对公物制度的研究不是很完善,导致我国公物理论滞后,不能回归社会现实去指导执法实践。公物一般可被理解为一种国有资产,在我国,国有资产可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本质与民法中的财产相类似,公权力不得随意干涉经营主体自主经营。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以社会福利设施的形式出现,供给行政机关执行公务时使用或提供给人们群众使用。后者承载更多的社会公共利益,被利用时应当符合其设立目的,服务于公共利益,绝不能用于盈利活动。所以,公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弥补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空白有着重大影响,使我国行政法学体系日益完善。
论公物行政管理权(3):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2000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