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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科学化研究(2)

时间:2019-12-21 21:46来源:毕业论文
10 致谢 11 一 问题的提出 在工业化深入发展和城市化加速推进的今天,我国每年的征地规模仍相当大,征地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成为严重社会问题。我国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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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11

一  问题的提出

在工业化深入发展和城市化加速推进的今天,我国每年的征地规模仍相当大,征地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成为严重社会问题。我国从1993年开始有登记每年群体事件,二十多年来间群体事件从8700增加到90000件,根据在2011年年的审查数据显示,大概有百分之六十五以上的事情是因为土地的强行征收而造成的[1]。如今的征地问题不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政治问题。

之所以发生如此频繁的群体性事件,非常重要的原因在于补偿标准的不合理。在现行的土地补偿标准之下,一方面,农民所获得补偿的多数情况下确实太低,导致他们既无法保证生活水平不下降,更无法实现长远生活有保障。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越来越严重,并积累了沉重的土地融资债务。更重要的造成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由于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加速,征地规模必将进一步加大。因此,如何适应新形势下“四化”同步的需要,重构我国的征地补偿标准,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首先,其理论价值主要体现在:通过从补偿标准生成的方式,探讨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存在的缺陷,可以深化对征地制度的研究。其次,通过对征地制度与现行经济体制和发展局势的关系研究,可以深化对我国统筹城乡发展的研究。

其现实价值主要表现在:首先,有利于减少和化解征地冲突。本研究通过对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生成方式的探索,寻求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征地补偿标准,从而实现征地利益分配的均衡化,从而减少征地冲突。其次,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将能够更好地翻译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提供更加灵敏的土地市场信号,能够更好地约束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促进土地资源配置到效率高的环节。

迄今为止,我国学者对征地赔偿体制做出深度的探讨,并发表很多著名的言论以及书籍,例如2009年以房绍坤等人的《不动产征收法律制度纵论》,2011年政法大学邹爱华出版的《土地征收中的被征收人权利保护研究》以及王铁雄就征地不公和人们权益保护做出的研究。这些作者都是从征地赔偿体制入手进行探讨阐述的,鲜少有人针对征地赔偿的标准做出研究,因而寻找起这一方面的论述也是难上加难,其中能够找到的几篇有:2013年渠澄著针对土地征收标准写的《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之重构》(《行政法学研究》2013年第1期)[2]主张采用渐进式改革,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于2013年黄东东写的《公平补偿的立法选择一农地补偿市价标准质疑》[3]中表明,我国应该改变现在征地赔偿的方式,并提出只是增加赔偿的金额,无法显示土地的价值。屈茂辉著《中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研究一基于地方立法文本的分析》(《法学研究》2009年第3期)[4]研究认为依据公平的市场价值确立补偿标准是最佳选择。刘蜻娟著《中国农村土地征收法律问题》(中国土地科学,2013年版)[5]主张应因地制宜的采用公平市场价标准和最低补偿标准。徐凤真等著《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创新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6]国家的征地赔偿没有立足于科学合理,付给被征地农民的不是它的市场价值而是政府制定的土地价格。政府要在对待土地征收这个问题上要足够重视,并且要想方设法地让农民的生活好起来,在征地赔偿上要提高标准。

如上所述,学界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已有相当多的研究,但现有研究多数从补偿原则、提供补偿幅度、按照市场化原则等方面入手。这类研究固然可以揭示我国征地补偿标准存在的某些问题,并能为政府提供一些具有参考价值的政策建议,但是,此类研究一直无法解决一个现实问题:即在现行补偿标准形成方式下,无论如何提高标准,都无法避免征地冲突的发生,也无法避免地方政府借征地谋利的行为,甚至很大程度上会催生征地冲突,使地方政府更加依赖土地财政。因此,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将补偿标准提高到何种程度,其根源在于土地补偿标准的形成方式存在缺陷,一方面导致补偿标准不可能有大幅度的提高,另与一方面,导致即使征地补偿标准有大幅度提高,也难以得到被征地农民的认同。基于上述判断,本研究从征地补偿标准的形成方式入手,探讨其存在的缺陷,并讨论如何适应当前形势,形成科学化的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科学化研究(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438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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