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是人本身的一种生理现象,是属于基本人权之一,如果“性贿赂”的罪名成立,就会导致“人本身或人的性行为是商品或工具”的谬论成立。 “性贿赂”成立的实质要件是性行为的发生以及受贿人承诺会给行贿人利益。然而性行为的发生原因有很多,以感情基础发生性行为,还是以交易发生性行为的,只能从当事人的口中加以自由心证,实难认定。若只是以感情为基础发生性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就只能受到道德的谴责。
论性贿赂入罪分析刘志军案引发的再思考(3):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594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