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这一社会性问题,1955年8月25日,中国中央委员会发布《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其规定,对于反革命运动中查出来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是用的却又对社会稳定构成一定威胁的人员采取劳动教养措施,即将相关人员集中起来,在一定的场所安排这些人员为国家生产产品,并由国家支付一定额度的工资(劳动力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在这一制度被以文件的形式确定下来以后,全国各地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创建工作,至此,劳动教养制度正式成为一项具备中国特色的而独立于法制之外的制度。
2、劳动教养制度继续于的反“右派”运动
1957年,发动了轰轰烈烈的“反右”运动,全国又有超过约55万人被判定为右派分子。如何处理这些有“右”思想而没有实际的 “右”行行为的人员成了一个极大地难题。在这样特定的国内大环境下,国家领导人不约而同的想到了劳动教养这个能派上了大用场的制度。1957年8月1日,政务院出台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由于劳动教养制度运行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限制,国家觉得它“很适用”,因此从它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得到了国家领导人的极大欢迎,这也直接导致了它的对应对象就不断拓展。这个时期劳动教养的对象,除了第一阶段的主要针对对象即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外,右派则成为了新的最主要对象。这一时期的主要特点,从对象上看,主要以右派为对象;从时间上看,几乎没有时间的限制。
3、“文革”期间的劳教制度处于停滞状态
在1961年的第十一次全国公安会议上,公安部形成《关于当前公安工作十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规定提出,劳动教养制度在运行过程中要区别于劳改制度,包括劳动教养的指导思想、性质和场所等,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是2到3年,在特殊的情形下,可以延长至4年,而决定这一方面的度由劳动教养机构内部决定,无需向社会或其他方面公布相关决定,只需告知当事人以及当事人的亲属。这就导致了这一制度无限制的扩张,使得这一制度慢慢发展成社会不稳的原因。随后,针对这一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一系列问题,国家对这一制度展开了全面的调整,希冀于保证这一制度的良性发展,对社会起到更大的维稳和促进发展的作用。但随即而来的十年“文革”,导致了劳动教养制度的调整工作以及劳教工作处于基本停滞状态。
4、劳动教养制度实质性改变于改革开放后
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历程,受够了“文革”中的“和尚打伞”之害的中国人民不由自主地想到法律的作用,因此对“法制”的执着也就是件顺理成章的事情了,其中就包含了将劳动教养制度纳入法制轨道的努力。1979年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它决定的劳动教养的主要对象已经不再是反革命、坏分子和右派,而是所谓的“需要劳教的人”,而这里所谓的“劳教的人”则是没有相对明确的认定。这就实现了劳动教养实质性的改变。这个规定对于什么样的人“需要劳教”没有任何规定,这样一个相当模糊的规定,给各地、各部门肆意利用劳动教养带来极大地便利。在这段时间内,劳动教养的主要针对对象是卖淫嫖娼,偷盗,吸毒等人员。1996年,全国人大取消收容审查制度,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宣布用《城市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代替自1949年开始实施《收容遣送办法》 ,这使得以治安为目标的劳动教养进一步衰落。劳动教养在这一时期最主要的特征是将劳教的对象进一步扩大。 劳教制度的废除及化解社会矛盾体制的创新(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691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