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遗嘱自由是保护私有财产所有权的结果
所有权是一种支配权,排他权,正如英国法学家Blackstone所言:“没有任何事物像所有权一样,如此普遍地激发想象力而又触动人的情怀;也没有任何事物像所有权一样,让一个人对世界外在之物得为主张与行使独立且专断地支配,并完全排除其他个人的权利。” 遗嘱自由是所有权人自由的一种具体形式。公民享有遗嘱自由权利是法律对公民财产所有权予以全面保护的最佳体现。我国新修正的《宪法》第13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个人生前有依照自己的意志对私有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遗嘱是移转所有权的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是对自己私有财产的身后处分,是行使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只要其不违反法律和侵犯第三人权利,就应该受到保护。
三、遗嘱自由限制的理论基础
坚持遗嘱自由原则是保证私法关系中个人独立自主和意思自治的重要体现,对整个民法体系及社会家庭生活都有重要意义。但自由都是相对的,遗嘱自由同法律制度赋予的任何一项权利或权限一样,不可能没有限制。
(一)遗嘱自由的限制源于私法的伦理性因素
1、私法的伦理性因素要求对自由加以限制
制定法的背后都存在着一定的伦理形式的准则或者信条,它是观念形式的法律,不是文本或者其他有形态的法律。对法律规范的严格适用不应该导致违反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法律不应该成为不受处罚地侵犯道德规则的工具。 民法的伦理基础在于“人的互相尊重”,即每个人要求他人尊重其存在和尊严,因而更需以尊重他人为前提。人和人的尊严是整个法律秩序的最高准则,民法系“以人为本”,基于人的本位及人的尊严的伦理基础,产生了一系列民法的基本原则。我们要特别提及的是两点。其一就是私法自治及权利行使自由原则。即个人不但在其私人领域享有法律上的自由,并得与他人形成彼此间的法律关系。其二,“人的互相尊重”伦理原则的法律化,乃指个人自由的范围及权利的行使应顾虑他人或更高的价值利益。故自由得因维护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必要而受限制。
2、遗嘱自由的限制源于市民伦理观念的缺陷
市民理论是西方自古罗马到现代一直在法律秩序背后隐藏的法伦理,该伦理的重要内容是:任何人生来都应有基本的权利,人们应当平等,人格应当自由,义务应与权利相对应,市民应当自治,竞争应当公平,人际关系应当互利、交易应当自主自由、等价有偿,公共规则应当来自多数人的合意,公共规则的权威至上等 。与这些伦理观念相对应,法律制度就要以平等、自由、自治、契约自由、契约神圣、所有权神圣为目的。遗嘱自由的确立也正是这种伦理观念在继承制度上的体现。但这种伦理观念导致了公民以个人zhuyi为本位,过度重视个人自由,将包括亲属关系在内的一切人际关系统称为市民关系,直接导致夫妻及家庭关系的形成,式订立“婚姻契约”的产物。受该伦理观念影响,私法自治也相应导致个人自由zhuyi泛滥和私有权利绝对,使社会利益、公共秩序受损,有违正义;亲属间的人伦关系被市民理论吸收,过分忽视家庭、亲属间的情感需求。当私权绝对的结果是公共道德、社会关系的和谐以及正义将因此而受到严重威胁,这种偏离应当得到矫正。换言之,个人自由应该受到限制。遗嘱自由也是如此。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论遗嘱自由与限制(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743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