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交易中的出卖方、购买方和中介方,是人体器官交易这条利益链条上相互依附的三个部分,仅仅斩断其中任何一个部分都难以彻底清除人体器官交易现象的发生,必须从出卖方、购买方和中介方各方面着手,才能彻底扼杀人体器官交易现象的产生。
3.2 针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立法缺陷
器官移植作为人体器官交易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必然需要医疗技术的支持,对于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可以依法追究其非法行医的刑事责任。而对于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管相对简单,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对于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只有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但是侵权责任归根到底是民事责任,对于参与器官交易的恶劣行为,不进行刑罚处罚,难以保证我国医疗卫生监管秩序的良好施行,因此,我国刑法有必要针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参与器官交易的情况,制定新的刑法条文,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4 国际视野下对人体器官交易的研究
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发展,人体器官交易正逐步走上国际化道路,虽然当前国际上并不存在专门的国际公约将人体器官交易列为国际罪行,但是人体器官交易正逐步成为一种危急全人类共同利益的罪行,因而我们并不能仅局限于以国内法的视野来研究这一罪行,同时也应当通过国际刑法的视野来对人体器官交易进行规制。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全人类免受人体器官交易所带来的威胁,同时也是国际刑法本身与世界经济条件相适应的应有之义。
4.1 澳大利亚对人体器官交易的政策
根据澳大利亚现行立法规定,买卖人体器官将被判处6个月监禁和4400澳元的罚款(约4092美元)。
由此可见澳大利亚对于人体器官交易的态度,首先监禁时间较短,不利于对于人体器官交易的行为具有较强的警示性,而较为高额的罚款,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人体器官交易的违法成本,对于阻止人体器官交易还是具有一定效果的。
针对澳大利亚对于人体器官交易的政策可见,澳大利亚对于人体器官买卖是以监禁和罚金并处的,但是监禁时间较短,罚金额度较小,对于我国而言可以通过加大罚金力度以及增多监禁时间来增多各种变相人体器官交易的犯罪成本,以达到规制这方面犯罪的目的。
4.2 伊朗对人体器官交易的政策
据调查,伊朗是世界上唯一一个规定人体器官买卖合法的国家。虽然自1988年,伊朗开始实行补偿和有调控的活体非亲属肾移植程序,主要由政府买单,实施有偿器官供给制,但是人体器官交易合法化必然会带来多种负面影响,诸如诱发衍生犯罪等情况,因此无论如何人体器官交易都不应该合法化,人体器官也绝对不可以商业化。
针对伊朗对于人体器官交易的政策,我国可以采取国家控制人体器官源的方式,加强对于人气器官捐赠的管理,降低人体器官需求者的医疗成本,仅向需求者收取必要的手术费用,这样既可以减少人体器官交易的出现,同时可以保证人体器官源的质量,同时减少人体器官需求者的经济负担。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4.3 美国对人体器官交易的政策
早在1983年,美国联邦政府就已经针对规定禁止人体器官买卖提出议案,该法案于1984年通过并成为法律实施至今。而在美国当前的体制之下,有需要肾移植的患者首先要进行登记,进入肾捐赠移植等候者名单,下一步等待可以配对的或者供体死亡的器官。而根据目前调查情况来看,大多数地方要等待5年以上,而且不排除有权势的群体或个人在等待中影响公正排序的行为,因而除了有可能引起衍生犯罪同时还有可能滋生腐败。 我国人体器官交易的法律规制(3):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749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