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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近日,奥美北京分公司的一名24岁员工连续加班一个月后在办公室突发心脏病死亡,又一次为忙碌的上班族敲响了“过劳死”的警钟,也再次拷问着我国的劳动者休息权法律保障制度。
休息权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休息和休假的权利。作为一种法律宣示,我国的劳动者休息权其实早己存在,现行宪法和劳动法都在法律文本层面明确规定了此项权利。2007 年,国务院对我国的休息休假制度进行了综合配套改革,劳动者一年内休息休假的天数增加到 115天,平均休息休假时间约占全年的三分之一,在世界范围内处于中等的水平。 这是推进劳动者权益保护,落实休息权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它意味着国家加强劳动者休息权保障制度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但是,随着近年来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竞争日益激烈,劳动者承担超负荷、超强度劳动的现象十分普遍。而我国劳动者休息权的现实保障还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有待深入的研究和完善。本文拟从休息权的基础理论入手,阐述休息权的概念、内容、法律属性与法律价值等,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我国劳动者休息权保障的现状及其保障不力的原因,并据以提出完善劳动者休息权法律保障的具体建议,期望可以在理论方面为我国劳动者休息权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支持,进而保障劳动者切实享有休息权。
2 劳动者休息权概述
2.1 休息权的概念界定
2.1.1 休息权的概念
《辞海》和《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并没有休息权这一概念。《法学词典》基于休息权的目的对其进行定义; 《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则从休息权的性质出发认为其是在履行劳动义务的同时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 不同的工具书对休息权这个概念作出的解释虽然不完全相同,但大多都是模糊地指出了休息权的目的和性质,却并没有对休息权的真正内涵和具体界域进行描述。
相较而言,法学学者们对休息权的界定更加具体且富有实质意义。在对休息权的定义上,学界并没有太大的争议。有学者指出劳动者的休息权是指劳动者所享有的休息与休养的权利。 也有学者认为休息权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行使劳动权的同时享有的维持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 还有学者认为休息权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在劳动中消耗了体力和脑力后,恢复体力、脑力以及用于娱乐等自己自由支配的必要时间的权利。
由此可见,上述观点对休息权的定义基本上是类似的。其共性在于:享有休息权的主体应当是在劳动中耗费体力的劳动者;休息权的核心内容是休息、休假的权利,强调劳动者在劳动一段时间后有权在生理和心理两方面进行休整和放松;休息权的目的则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生理和心理的健康,从而有助于劳动者的工作效率以及社会生产的正常稳定进行。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行使劳动权的过程中经过一定体力和脑力的消耗以后,为了保障劳动力的恢复和生产的良好运行,其所依法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
2.1.2 休息权的内容
休息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休整权,即狭义的“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连续工作一定时间后暂停工作进行短暂休整的权利。休整权是保障劳动者体力恢复的基本前提,其包括:(1)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每个工作日内的劳动间歇休息时间;(2)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上个工作日结束后至下个工作日开始前的期间所享有的休息时间。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是每日八小时工作制,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八小时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这属于劳动者的休整权。 劳动者休息权法律保障研究(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766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