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相约自杀的各个主体实施了共同自杀的行为。只有最终各个行为人真正实施了 自杀行为才能算的上是相约自杀,单单是有着共同自杀的故意不能算是相约自杀,只有是 是了自杀行为,相约自杀才能成立。
1.2 相约自杀的表现形式
相约自杀的表现形式非常多样化,因为多种表现形式经常互相穿插和竞和,但是归结 起来,相约自杀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一下几种1:
(一)自手式。此类相约自杀是指行为人在相约谋划之后,各自独立地实施自杀的行 为,期间并没有教唆或者协助自杀的行为发生,也没有一方在受另一方嘱咐下杀死对方的 情况。
(二)教唆式。教唆式相约自杀是指在相约自杀中,一方行为人教唆另一方,令其产 生了共同自杀的念头,最后双双自杀。想要构成教唆式相约自杀,首先被教唆的一方起初 不能有共同自杀的故意,在被教唆之后才产生。其次,必须有教唆行为的发生,而且这种 行为在行为之间共同自杀的故意以及行为之间在刑法上有着因果关系。最后,教唆者在主 观上有着教唆他人共同自杀的故意。教唆式相约自杀中的教唆方式中不能包括胁迫、诱骗 等情况的发生。文献综述
(三)协助式。协助式相约自杀是指行为人有了共同自杀的故意之后,其中一方协助 另一方自杀,然后行为人再共同实施自杀行为。协助相约自杀时,提供帮助的方式可以是 物质上的,也可以是精神方面的;同时,协助行为不仅仅局限于单方面的协助,双方互相 协助也属于协助式相约自杀。
(四)托付式。托付式相约自杀是指在行为人相约之后,一方没有能力或者没有勇气 实施自杀行为,于是托付另一方先将自己杀死,然后再自杀的情况。只有在无法实施自杀 行为的一方在相约好之后,且主动表示让另一方结束自己的生命,而另一方行为人在杀死 对方之后又实施了自杀的行为才能构成托付式相约自杀。
在相约自杀的各种形式中除了自手式可以独立存在,其他的形式都可能发生交叉或 者竞合,例如在一方教唆另一方共同自杀之后,又协助对方实施自杀行为,这就发生了竞 合。所以,相约自杀的形式不仅多种多样,而且十分复杂。
2 相约自杀中刑事责任的认定
有关相约自杀的刑事责任的认定,在我国刑法的立法中并没有概括进去,所以在面 对相约自杀的案件时,司法实践经常遇到很多问题。如果相约自杀个主体最终都实施自杀 行为成功,失去了自己的生命,那么我们也无法追究何者的刑事责任。然而在很多案例中, 相约自杀的行为人双方有可能同时自杀身亡,也有可能在一方成功实施自杀行为死亡后, 另一方因为自身心理因素或者是外部救助而没能自杀成功。针对相约自杀类案件中是否有
1 李明《试论相约自杀》当代法学 1990 年 02 期
刑事责任的存在,我们要分情况讨论。
2.1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认定
相约自杀中,有些情况是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例如在自手式相约自杀中,其要求即 是双方行为人在有共同自杀的故意的前提下,在通过一系列的谋划之后,各自独立地实施 自杀行为,期间并没有教唆或者协助还是托付另一方等情况的发生。所以,行为人之间主 观上并没有杀死对方的故意,也没有实施结束他人生命的行为,即使在各自实施自杀行为 的过程中,一方突然因为其他因素放弃自杀,其中也没有他杀的情况的出现,因而,面对 这类案件,我们一般以不构成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2。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相约自杀的特征和刑事责任的认定及立法的建议(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802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