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标权利穷竭与平行进口冲突的理论争议
商标权利穷竭是商标权中的最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当商标权所有人或者授权使用人把商标商品第一次投入市场流通时,随即丧失对该商品的进一步控制权,商标权人无权禁止商标商品的再次销售或转销。所谓平行进口,又称为灰色市场,是指在国际贸易往来中,未经一国的知识产权所有人或专用特许持有人同意,进口商通过合法手段将国际其他市场上合法流通的具有相同知识产权的商品,进口到该国并进行销售的行为。商标权利穷竭原则在用于规制平行进口时在学术界存在着非常大的争议,主要体现在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两个方面。通俗的说,适用对象方面就是指权利穷竭原则能否适用在平行进口产品中所存在的商标权问题;适用范围方面就是指平行进口中,哪些能用权利穷竭来规制即该平行进口合法,哪些不能符合权利穷竭原则即该行为侵权。
(一)冲突的表现形式
平行进口问题是由于自80年代以来世界开始经济全球化的步伐而产生的。投资,服务和货物跨境贸易更加自由地流动,这些跨境流动还附带了与其相关的知识产权的流动。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来考虑市场整体布局的许多跨国公司和集团,将安排他们的产品开发,设计,制造,销售等业务上的或管理上的去成本相对较低,具有潜力的地区和国家市场上去,形成同一制造企业在不同的国家或关税贸易区制造并销售具有相同知识产权的产品。为了避免来自不同国家或关税贸易区人生产其知识产权的商品文献综述,一般指定由专门授权经销商来营销这种知识产权商品。这种市场的划分具有知识产权典型的地域性,不允许交叉,以避免低价市场大批附带该知识产权的商品流入,导致其主要市场的损失。如果在一个特定国家或特定关税贸易区生产的产品不仅在国内而且还在关税贸易区外销售,还出口到其他也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家或关税贸易区,那么对知识产权产品的权利人而言就产生了针对该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然而站在商标权利穷竭的理论而言,采用不同程度的穷竭理论,完全会有不同的平行进口合法性问题冲突。就采取国际权利穷竭原则,无论平行进口商品在哪两个地域流动,都不会造成侵权。而国内穷竭原则的话,那就与国际穷竭的结论截然不同,只要进口到本国的商标权商品,没有受到国内的商标权保护,那么就构成侵权。相对于前两钟的观点,区域穷竭原则就显得比较居中了,只要是区域内国家之间相互流通商品的平行进口就不构成侵权;而从区域外国家进口到区域内国家的商品,即使构成平行进口,也是对商标权人的侵权行为。
(二)适用对象方面的争议
与著作权和专利权不同的是,商标权是一种权利人盈利性的标记权。商标的基本作用是标识商品的来源、产地、质量等,保证不与其他商品发生混淆。商标权之前只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部分,后来随着知识产权的逐渐发展,人们对知识产权开始加以重视后,商标权才逐渐成为一种独占性权利。基于商标权的这种发展历程,有的学者认为,产品所有的商业使用行为都只是针对商品本身的利用,并不是针对商标权,只有针对商标权的使用或者妨碍商标权的使用,商标权人才有权对其进行制止。针对平行进口而言,由于商品商标权利人并没有对合法的销售、流通商品行为予以禁止的权利,商标权利穷竭原则并不能适用平行进口,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也就是平行进口合法。有些学者还持这样的观点,商标权中的禁止权或者销售权都没有灭失这一说法。所谓的权利丧失,说的也只是商品的销售权,即一旦商标权利人将商品通过正当途径投入市场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他也就当即丧失了对该商品流通的进一步控制权。而附带有商标权商品的转让、分销是一种合法的商业使用行为,它是针对商品而不是商标进行的,与商标权无关。对于该商品上的标示商标,商标权人仍拥有支配权,但是仅仅在他人阻碍权利人使用其商标权和他人去除或改换商标时,才能发挥作用。但是,还有学者认为,若从商标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上来分析,先权利人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权丧失,那么授权许可使用人的商标权肯定也会随之一起丧失,因为授权使用人的商标权是所有人赋予的,是衍生权利;相反,若授权许可使用人将一批商标产品投入市场,那他对该批产品也就失去了进一步控制权,而商标权所有人既然已同意授权使用人使用其商标,那么相当于本人将该批产品投入市场,商标权所有人对该批产品也因此丧失进一步控制权。 商标权利穷竭与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研究(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852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