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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军工企业安保业务谈劳务派遣与业务外包【2223字】

时间:2023-07-20 21:15来源:毕业论文
从军工企业安保业务谈劳务派遣与业务外包【2223字】

从军工企业安保业务谈劳务派遣与业务外包

一。军工企业安全保卫业务外包背景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中国军工企业


从军工企业安保业务谈劳务派遣与业务外包

一。军工企业安全保卫业务外包背景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中国军工企业加快军民融合的步伐,许多中央与地方的军工企业逐步形成了逐步形成以军品科研。生产能力为主。同时具备对民用产品开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生产体系;对非核心军品论文网企业逐步实现企业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科研生产和企业资源的军民融合。军工企业安全保卫工作,越发成为其市场化进程中必须注重的问题。

但是,军工企业性质较为特殊,制造的一些产品有很多需要严格保密,导致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安全保卫工作开始力不从心。一些军工企业由于人力资源的限制,无法做到安全保卫规范中所要求的各项条件。这样,军工企业外部安保业务便应运而生。

军工企业安保业务是指保安公司与军工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指派一定数量的保安员进驻企业,负责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安保业务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保安公司属于服务公司,其与企业之间通常适用的是合同法。此种形式可以理解为企业利用其它企业核心竞争力来解决自身发展所需要面对的非主要问题,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充分发挥自身核心竞争力和增强企业对环境的迅速应变能力的一种管理模式。并且,这种外包形式最大的优点是解决了安保人员的工资!社保!加班费用的相关问题,从而大大地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二。业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关系

首先,法律的角度来审视我们安保业务外包的经营性质:保安公司招聘保安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但保安公司自己并不用工,而是根据其与企业签订的安保业务合同向企业派驻保安员,保安员在企业上班,协助企业维护安全,企业成为了实际用工单位;保安公司在所得服务费中代企业发放保安员工资福利,并从中获取管理费作为公司的经营收益。从以上描述可以看出,安保业务外包更像是一种承揽关系和劳务派遣关系的竞合。虽然业务外包和劳务派遣在用工的表象使得二者易于混淆。但实际上二者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

(一)适用的法律不同。业务外包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由发包企业与承包企业签订业务合作合同,由承包企业独立完成所承包得业务,合同的标的是双方约定的业务,包括生产。销售和服务。由承包企业自行组织安排人员,开展业务,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控制。并给人员发放工资,不受发包企业干涉。因而业务外包关系适用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法。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签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之间,但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则发生于派遣员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并且由实际用工单位对其进行管理。控制。支付报酬等。是一种招聘和用人相分离的用工模式,其产生的权力义务关系由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进行调整。

(二)业务的独立性不同。业务外包针对的是业务,包括生产。销售。服务等。因此承包方有权利控制整个业务的进程,管理现场人员。而劳务派遣则由实际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进行管理,完全不受派遣公司的管理控制,派遣公司不参与任何用工单位的业务。

(三)员工工资的标准不同。劳务派遣员工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按照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要求,实行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同工同酬。但业务外包虽有时业务人员也进驻发包企业工作,但其薪酬的多少。发放要求完全由承包公司自行决定实施。

三。安保业务外包实践中如何避免产生劳务派遣的法律风险

在实践中,军工企业经常存在因对安保服务以及保密控制的客观需要,而介入到安全保卫服务的过程中。这样,实质上就形成了对劳动力实施一定程度管理控制。这正是业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用工难以清晰划分的原因。在劳动法律规定下,只要发包单位介入到外包服务或产品的产出过程中,实施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权,均无法与劳务派遣作一个彻底的切割――要不就是发包单位成为了劳务派遣单位,向外包单位派遣承担管理控制权的劳动者,外包单位成为了用工单位;要不就是以业务外包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的真派遣。假外包“。因此,笔者建议可以采取以下几项措施规范业务外包行为:(1)谨慎选择承包企业,应当选择在一定领域具有相当的专业优势和经验的承包企业来承包相应的业务,并且在业务外包中,发包企业也应当适时地对承包企业进行监督,避免不必要的错误,纠正由于沟通不明产生的误解和分歧。(2)签订明确的业务外包合同,业务外包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其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合同法调整。因此,在签订业务合同中,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并且,应当避免在合同中出现约定与劳动有关的权利义务内容。(3)在业务外包的实践中,发包单位应避免对劳动者实施实质上的管理与控制,应通过承包单位管理和控制来完成外包工作。因为,任何发包单位对劳动者或者劳务过程实施管理与控制的,都有可能被认定为业务外包行为的不成立。

四。结语

综上所述,现阶段的业务外包和劳务派遣是两种不同的用工形式,随着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一定程度上对劳务派遣制的用工有了较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企业今后的发展,业务外包在。成本。企业用工责任。用工风险上均具有明显的优势。势必将取代劳务派遣成为企业未来的首选。尽管,业务外包具体是一种什么样的用工模式,目前在司法实践还没有明确的认识。因此,作为用工单位的企业,在实际开展业务外包过程中,应当合理谨慎利用业务外包开展经营,有效利用外部企业优势资源,规避用工法律风险。

从军工企业安保业务谈劳务派遣与业务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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