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新世纪后,按照新公共管理理论重塑出来的政府又暴露出诸多的缺陷,特别是该理论对于公共利益和公共价值等方面的研究和表达措施的匮乏,引起社会关注,从而学者们提出了再度矫正的方案——参与治理。参与治理表现为民众或其他主体参与到以政府为中心的社会治理中去,这种治理模式具有大众参与的形式,从而给民众“当前社会治理是民主的”这样一种错觉。当然,与之前的政府全方位直接控制的治理模式相比较,参与治理是一种进步了的治理模式,至少其允许了民众或其他主体触碰到治理的边缘。这种治理模式仍然是以政府为中心,民众等其他主体的意见仅仅作为政府决策的一种边缘参考物,因而并不会对政府的管理地位构成威胁,从而政府对参与治理的出现并无反感与拒斥。但是,参与治理的社会效果是不孚众望的,在参与社会事务的人数大量增加的同时,决策时需要考虑的建议也明显增多,为了达成一致意见,社会事务的决策也就需要与更多的人进行商榷。这时,行政管理一方面要倾听各参与者的意见,在形式上允许参与者各抒己见并对参与者的建议加以考虑和讨论,其中的时间成本即是我们的社会成本;另一方面行政管理可能为了决策的效率或其政策的推行和目的的实现,有时又不得不按照原定的方案或者政府单方面的意愿执行,从而最终的结果就是:政府花费了时间和精力去组织和主持民众参与治理社会却又不接纳民众提出的建设性意见。正如克罗齐耶教授所说的“行政管理的形式化通常会夸大咨询机制的作用,可又总是在削弱这种咨询机制的功能” 。
随着参与治理的广度和深度的增加,人们的参与积极性和对实质性效果的要求也有了显著提高。此时,政府需要真正地考虑民众的需求并参考这些需求对政府政策作出一定的调整。民众作为利益相关群体,其需求理应得到政府的重视。在制定政策方案时,政府如果对不同的利益群体和阶层可能的回应完全不加以考虑,那么就会与政策的反对者交锋,这样潜在的危险就是要实施的方案可能遭受失败。对于这一点,我们的政府深谙其理,因而在不断的行政探索、实践和改革中,积极倾听民众诉求、更加畅通民意表达渠道成为政府努力的方向和目标。尽管如此,政府对于民众需求的响应依然不能够满足民众,或者说政府对于其计划之外的状况和意见会产生力不从心之感。渐渐地,社会转向了自己寻求突破的路径,形成了一些实现自治的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等等社会的补充力量,社会自治模式应运而生。但社会自治型组织,既有因其自发性被政府认定为非法组织的身份和活动限制,又要面对人们在参与治理阶段因政府的不及时回应而形成的对公共事务甚至关系切身利益的事务的冷漠的惯性态度。因此,以社会自治型组织的运行为基础的社会自治模式在目前依然停留在未完成的状态。论文网
当前,社会自治正处于狭义的社会自治型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阶段,或者说是狭义的社会自治模式阶段,这种模式下社会治理参与的主体由两大类增加为三大类,也就是在分散的民众个人和与政府有利益关联的利益集团的基础上增加了代表公众利益的社会自治型组织,如“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等,这些社会组织为社会利益发声,积极参与到社会的建设和发展中。当然,社会自治型组织的出现并不意味着社会自治模式的形成,尤其不意味着广义的社会自治模式的产生。笔者认为,在广义的社会自治模式下,不仅民众、狭义社会自治型组织是社会治理的一份子,而且政府也应当成为其中的一份子,并且是与其他主体地位平等、权力相当的一份子,它们有区别但也只限于在职责分工上的区别。简言之,广义的社会自治模式打破了现阶段以政府为中心的社会治理结构,这种模式下的多元主体之间通过平等合作实现社会的持续发展,因而也被一些专家学者称为“合作治理”模式。 论合作治理体系中的政府角色(2):http://www.youerw.com/guanli/lunwen_2000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