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来自国际声音的压力持续加大。迄今为止,我国已签署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保护臭氧层文也纳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协议书》、《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斯德哥尔蒙公约》、《蒙特利尔议定书》等多项国际环境公约,履约任务颇为繁重。
2007年6月,我国首次提出要开征环境税,并要求各科研院所对环境税进行研究。2008年,贾康提出议案,建议将环境税引入国家议事日程。2010年,湖北、湖南、江西、甘肃四省先后提出环境税试点地区申请。2012年的十八大报告要求,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积极开展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划定出生态保护红线,实行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以及生态补偿制度。同年12月,环保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环境税正式上报国务院,由此环境税的实施已是大势所趋。
本毕业论文通过大量收集我国环境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具体的执行措施,以及相关文献,研究环境税改革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国内外环境税改革现状进行对比,分析我国环境税改革的现状和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通过历史分析的方法和政策研究的方法,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探讨我国环境税改革的对策和措施,为我国环境税制的完善提供些许建议。
当前我国环境税制度尚未施行,有关研究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而任何一项改革都不是能够一蹴而就的,它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对所有预案反复比较、论证,挑选出最优方案,然后才能谈改革,谈实行。通过对国内外环境税改革的对比分析,可以进一步拓宽我国的环境税理论,为即将试行的环境税体系增砖添瓦,完善现有税制。
而环境税作为税收的一种,它的施行不仅能够增加财政收入,促使各企业单位采取措施使外部成本内部化,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的排放,有效保护和治理环境,同时可以有效减少胡乱收费等腐败问题的发生,文护法制清明。另外,本文通过其对区域性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研究,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
2 文献综述
3 国内外环境税改革
3.1 国外环境税改革现状
20世纪90年代中期, 为达到保护环境、减缓就业压力的目的,以丹麦、德国、英国、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兴起了以双重红利假说为理论基础、以环境质量为导向、以财政中性为基本原则、优化整体税制结构为目标的环境税改革,一方面提高环境税税率,另一方面减少劳动税和社会保险金,以刺激就业增长。表1显示了2004年这四个国家环境税收的收入以及占税收总收入和GDP的比重。
表3.1 2004年丹麦、德国、英国、法国的环境税收收入以及占税收总收入和GDP的比重
1)丹麦改革的经验。1993年,丹麦启动了全面的绿色税制改革,到2002年为止,分别以家庭、工业和贸易、中低收入家庭为不同对象进行了三次改革,提高了对家用能源和废弃物的课征水平,尤其是对化石燃料的征收税率,同时还引入了塑料袋税、纸袋税、污水排放税等新的税目,将CO2税的征收范围扩大至企业的同时也给予这些企业必要的税收优惠,减少了中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2005年,对部分容器减免容器税,同时下调汽油税税率、上调煤炭税税率。
2)德国改革的经验。德国环境税改革先是从1999年至2003年间实行能源税“五年五阶段”提高的政策,逐步提高矿物油税的税率,开征电力税。2001年起,对公路燃料以硫含量为区别实行差别税率,以避免不同能源间的市场扭曲。2004年,开始实施多样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林、渔、制造业等功耗能企业可以享受80%的税收减免,符合政策条件的制造型企业还可以申请额外的补偿金。总的来说,在收入返还方面德国基本上做到了使税收中性。 环境税改革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研究(2):http://www.youerw.com/guanli/lunwen_200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