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者,国家重量不重质的影视创作激励制度,尤其是动漫影视业,2011年度,中国上映的动画电影总票房为15.87亿元,其中国产动画电影票房为2.8亿元,仅占18%,其余82%的票房收入由进口动画电影贡献。我国的动漫影视业的创作激励制度按照制作分钟数来进行奖励,只要完成一定数量的影视作品就可以获得政府的文化企业不通过竞争也可以获取来自政府的盈利,动画创作者就不顾作品的质量和文化附加值,这样只能造成文化市场的萎缩。
第二,关于影视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尤其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到位。影视作品的传播是通过网络及高科技电子产品为媒介进行跨时空、跨地区的传播的,这就造成了现存的法律对虚拟的新媒体传播的管理力度不足。随着数字、网络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出现了诸如数宇电视、移动电视、手机电视、网络电视等许多新的传播媒介和传播方式,对原创影视作品的盗窃、盗用、传送现象层出不穷,各级广电行政部门对产业的引导和管理还很生疏,立法滞后和无法可依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这使得影视产业发展遇到诸多法制性障碍,更是缺乏对原创影视作品法律保障。例如,《著作权法》第十条中所提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现在正在发展的3G手机将会迅速普及,利用手机看电影也已经完全实现,如何让著作权人从这项技术的使用中获利将是非常实际的问题。用手机接收信息、上网、看电影、玩游戏等在形式上同网络没有本质区别,应当包含在已有的权项中。再如,电影作品版权保护期可适当延长。《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影作品的版权保护期为50年。电影作品的创作生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尤其有些电影作品的投资金额达上亿元,而一般影片首轮上映档期不可能太长,需要在以后的时间里不断满足观众的文化需求,权利人才能不断地从中收益。优秀电影作品的生命力很长,例如:我国四五十年代出品的优秀电影作品直到现在依然深受广大观众的喜爱,却过了版权保护期,不能使权利人再获利,这将不利于更大地发挥制作人的积极性,不利于吸引社会的投资。作为电影大国的美国,许多电影产品获利的重要途径是电影衍生产品的开发和利用。电影周边产品的获利有些甚至高过票房收入。然而,电影相关产品的开发利用是需要时间的,而且更需要法律的保护。影视作品由于具有较强的意识形态性质,法律法规建设显得至关重要。
第三、我国的文化产业发展战略中,过分地强调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强调科技与文化产业的紧密联系,而没有强调文学的重要作用,造成了文学的边缘化。高科技在我国影视业发展的过程中扮演不忽视的角色,大片都是高科技的代言人,甚至有些人以高科技作为影视作品的宣传的噱头。每个人都重视高科技在影视作品中的含量,如3D、特效、场面的震撼,而忽视了作为剧本的文学的魅力。在很多情况下,不仅仅在影视业中表现出来,人们习惯用可量化的科学技术来提升影视作品的含金量,而忽视了其文化价值。我国是拥有悠久的文化历史的国家,而最能表达文化的方式是文学,最有深度的方式也是文学,要提升原创力,就是要加强对生活的思考,对传统文化资源的开发。最久远的文化资源都是通过文学的方式记录下来,我们没有重视文学的发展,就不会有深度的原创影视作品。
三、影视业原创力不足的不利后果
上述的这些原因仅仅是各种各样影视文化管理体制和影视企业的运行机制同表现出来的不适合我国的现实发展的缺陷,当然,还存在一些造成影视业缺乏原创作品的个别原因,就个别而论,不一一举出。众所周知,发展影视业是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振兴文化产业的主要途径,而原创作品就相当于促进影视业发展的新鲜血液。倘若一个国家不提倡发展文化原创力,那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提升影视业原创力的体制机制研究+文献综述(6):http://www.youerw.com/guanli/lunwen_28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