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理论基础
2.2.1公共产品理论
公共产品是指由政府提供的,能为绝大多数人共同消费或享用的产品或服务,例如国防、公安、司法以及义务教育等公共福利事业。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两个特点。非竞争性是指可以共同享受,一些人对它的消费不会对另一些人的消费产生影响;非排他性指某些人对产品的利用也不会排斥另一些人对它的利用。公共产品之间也存在着差别,同时具备以上两个特征的公共产品我们称之为纯公共产品,如消防、国防、天气预报等。政府兴建的公园、教育等是都准公共产品,它们都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或有限的非排他性,不同于纯公共产品,也和私人产品有差别。
2.2.2福利多元理论
福利多元理论主张社会福利是全社会的产物,其提供主体也是多元的,因此不可能全部由政府提供,也不能完全依赖市场。约翰逊用四分法的方式把福利多元化,他认为福利的主体除了家庭、市场和国家外,还应加入志愿者组织。重点强调福利多元主义的福利供给具有非垄断性,家庭、志愿组织等非正式组织也应该参与到其中,发挥各自的重要作用。它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弱势群体和贫困群体的福利供给,除了政府外,非营利组织、家庭、单位和个人应该和政府一起共同发挥作用。二是从资源的角度来看,福利资源供给的首要主体仍然是国家,但非营利组织甚至企业都是政府之外的重要社会福利资源的供给主体。
2.2.3公民权利理论
公民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公民资格、自由或利益的一种诉求,它要求提供、给予和支持承担义务的另一方。公民的权利是依据法律的强制力给予合法保护的,当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实现或者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利用法律手段进行文权。马歇尔提出公民权利至少包含了三类:民权,即与个人自由相关的一些基本权利;社会权利,即公民享有国家提供的义务教育,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基本生活受到保障等权利;政治权,即公民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公民权利理论认为,所有社会成员都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残疾儿童也拥有享受和正常儿童一样的义务教育的社会权利。
2.3理论在本文中的应用
笔者在选题过程中,把残疾儿童的教育福利当作残疾儿童的一项基本权利来考虑的。教育福利是我国福利事业的一部分,更是实践我国教育方针政策的理论基础。残疾儿童公平地接受教育,也是对自身权利的一种保障。虽然,残疾儿童在身心上异于正常儿童,在生活或学习中会受到歧视,但是作为一名公民和社会中的一员,残疾儿童应该有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以及受教育的权利。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作为公共产品,主要提供主体是政府,但是并不是唯一的责任主体。从福利多元理论的角度看,除了政府外,家庭、社区、社会、企业以及第三组织都要参与到提供教育相关福利中去,发挥积极作用。本文在构思过程中,一直把福利多元理论贯穿于整篇文章中,无论是欠发达地区残疾儿童教育问题方面还是对策方面,都把握住福利多元主义这一理论基础。本研究把公共产品理论、公民权利理论和福利多元理论相结合来论证残疾儿童教育福利问题。
3国外残疾儿童福利制度概况
3.1国际儿童福利制度的变迁
3.1.1欧洲国家
自从1601年英国颁布伊丽莎白济贫法以来,传统上,欧洲各国对于孤残儿童的救助大多采用设置育幼院的方式以收容安置。1951年,英国精神病学家鲍尔贝提出了“儿童依恋理论”,在西方世界引起了极大的反响,以此为标志,其他社会工作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发现,在孤儿村内对儿童进行集中养护会给被养护的儿童造成很大的伤害,儿童的年龄越小,在孤儿院生活的时间越长,他们的身心发展受到的伤害越大。[6]在一些西方国家,从20世纪50年代初以来,形成了一股“反院舍照顾”的潮流,欧洲各国的一些学者、家庭、政府以及关心儿童福利发展的人士,认为机构养育使儿童失去了母爱,纷纷主张将儿童移出福利机构,走向家庭寄养,导致了孤残儿童养育的新变化。 国外残疾儿童福利制度及其启示(4):http://www.youerw.com/guanli/lunwen_45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