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完善
基金项目:2015年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研究(课题编号:2015040305)
一。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概念
(一)法治的概念
法治在的发展,很长一段时间被误认为是形式法治“。即在西方法文化西学论文网东渐“的过程中经过传统实用性思维的加工。处理,将西方法治思想中支撑其信仰存在的内在精神与理念予以删除,仅将其作为制度层面的法律予以保留。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法治不仅包含形式法治“,还包含实质法治。单纯的形式法治已经难以指导社会法治的进一步发展,有必要期待实质法治的实现。法治不同于人治,主要是指伴随社会民主化。市场化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通过实现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途径对公权力予以控制,进而保障私权利最大程度实现的治理模式。
(二)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概念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这项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高等教育事业进一步改革。发展的主要动力,尤其是在高等教育事业不断发展的今天,仍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试图通过对高校所享有的管理权予以限制,从而保障其享有的管理权能够有效运用,进而实现保护学生权益的最大化。即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主要是指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工作应当在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制定。完善学校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从而实现学生管理过程的进一步规范,进而更好地服务于高校学生的成长成才。
二。当前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高校学生的权利意识伴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不断深入而日益增强,尤其是近年来学生与高校争讼案例的不断增多,致使高校管理者开始思考原有治理过程中曾运用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以及管理方式等是否出现问题。尤其是在依法治校的影响下,高校学生更加关注自身权益是否真正得到保护以及高校在治理过程中是否侵犯其切身利益,由此导致现阶段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出现许多问题。
(一)相关立法的缺位
由于高等教育事业改革的不断发展,导致与之相对应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相关立法没有得到及时修订,并且在其规范中针对学生管理的条文也多以宣讲性为主,缺乏实际可操作性。例如,执法主体的模糊规定,往往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各主体之间互相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此外,与此相关的部分上位法缺位,致使高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的权力进一步扩大,尤其是大部分高校在学生管理的实践中,逐渐意识到推进学生事务管理法治化的重要性,从而积极制定与学生管理有关的规范。虽然新增立法“从数量上颇为可观,但就其质量而言,还存在一定差距。首先,从内容上看,多体现为与其上位法冲突或者抵触的情形,从而致使规范本身丧失合法性。其次,从形式上看,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体系,主要体现为不同部门针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以致该具体规定无法具体适用或者难以操作执行。最后,从程序上看,多缺乏必要程序,例如制定规范时缺乏相关调研。论证以及征求意见等民主情形,从而导致此类规范一经推出便引发不良的社会影响。
(二)正当程序的缺失
高校学生管理的上述立法“规定,多体现为重实体,轻程序“,即不少高校在推进学生管理法治化的进程中,因其对实体与程序的辩证关系缺乏正确理解,致使对正当程序的价值观念予以忽略,仅对关涉当事人实体权利的部分予以明确规定。实践中,程序规定的缺位以及未对程序予以合理关注,导致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管理者不按程序办事,多体现为缺乏连续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即管理者所应依据的程序多因人。因事。因时而被恣意改变。此种情形对于学生而言,因未明确规定其参与。监督以及救济等方面的程序权利,导致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权力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和制约,从而导致实体正义无法得到实现。正当法律程序的缺失影响并阻碍了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实现进程,主要体现于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往往将学生作为客体,而常常将自己置于主体地位,且多采取以命令或者告知的方式进行管理。例如,学生受处分多表现为一般的告知,往往缺乏听取申辩。举行听证等有效民主管理的方式。
(三)权利救济的不足
现阶段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还体现于学生权利救济渠道的进一步畅通,主要指在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发生后包括学生提出申诉。提起民事或者行政诉讼在内的一般救济途径的行使均存在一定的阻碍。例如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部分高校的规章制度均对申诉制度做出了规定,但因其规定本身不明确。缺乏不可操作性,在难以保障申诉公正。合理的情形下,致使这一机制往往处于闲置状态。而民事诉讼本应作为学生实现权利救济的主要途径,但却受民事诉讼法只调整处理平等主体之间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案范围的规制,将学生管理过程中涉及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以外的部分纠纷未在民事诉讼法中予以规定。即对于这部分案件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一般会裁定不予受理。其中,这类案件的典型如学生诉高校未授予其学位的案件,致使各地法院在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多作为行政诉讼予以处理,但仍有一部分案件被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不予受理。具体而言,以上三种权利救济方式未充分发挥其效用,若仅仅通过此三种方式也难以充分解决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不断出现的纠纷,并且学生权利救济问题未得到充分解决,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进程。
三。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完善
针对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以上问题,管理人员应当树立以人为本。服务的理念,通过采取健全高校学生管理法律体系,建构正当管理程序以及完善相应的权利救济机制等方式,真正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完善。(一)健全管理法律体系
建立健全高校学生管理法律体系,主要是指建立新的法律法规。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以及建立完善的高校内部管理制度。首先,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实施在高校内部主要体现为依法治校,即其所依之法并未完全覆盖高校学生管理的全部内容,应在结合立法现状的基础上针对类似于考试作弊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同时应当建立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相适应的程序性立法,使其上述法律中明显体现为宣讲性的条文具有具体运行。操作的可能性。其次,针对颁布较早。修订次数少或者尚未修订过的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而言,立法不仅表现为严重滞后于当今社会的发展,还表现为背离了原有的立法初衷。立法目的以及立法理念。现阶段为了贯彻依法治校的进一步推进,应在服务学生以及维护学生权益相关理念的指导下加大对相关立法的修订与完善。最后,健全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也是高校学生管理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即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作为高校内部的法“在具体制定过程中应遵循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民主性原则。合法性原则主要体现于高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应违背宪法。法律的规定,且应当在现行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制下,结合本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规章制度。合理性原则主要是指高校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公平。公正,合乎情理,不能仅因学生上课偶尔低声说话。迟到或者早退等情形就给予学生严重警告或者留校察看等处分。民主性原则是指高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不仅要考虑听取高校学生管理者的意见和建议,还要考虑征求在管理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且被管理的广大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从而致使制定的规章制度更加符合实际,进而保障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更容易得到广大学生认同。
(二)建构正当管理程序
正当法律程序深受自然正义观念的影响,最早提出于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其后在美国宪法修正案中得到进一步发展。将正当法律程序运用到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不仅体现为有利于解决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促进高校学生之间权利的实现,还体现于在实现管理者之间权力制衡的基础上规范双方基本权利。在依法治校下的高校管理过程中,还应当加强管理者的程序意识,即应当将正当法律程序的理念渗透到学生管理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实体正义的实现以及保障实体正义实现的程序正义也应当予以实现。在实现学生管理实体正义的过程中,应更加注重强调学生应当享有的程序性权利,例如享有针对处分的申辩。听证等权利。建构正当管理程序有利于保障学生管理活动严格依照既定的正当法律程序运行,从而实现处理过程的公正。公开。公平,进而实现学生权益保护的最大化。
(三)完善管理救济机制
无救济即无权利“或称没有救济的权力不是权力“这一法律格言强调救济对于实现权利具有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的权利救济主要指学生提出申诉。提起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等途径。首先,教育申诉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应逐步提上日程,尤其是针对校内申诉,应当建立相应的处理规则或者机制,保障学生的权利能够得以实现。其次,建立教育仲裁机制。相对于诉讼权利救济方式而言,教育仲裁机制的构建不仅降低纠纷双方的经济成本,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法院审理教育纠纷时存在欠缺专业知识的局限。最后,保障学生的诉讼的权利。如果适用上述两种方式仍不能解决对学生被侵犯权利的救济,则只能寄托于最后的司法救济途径――诉讼。针对上文所提及的高校学生管理涉及的案件纠纷,应具体区分是适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予以解决。通过以上三种具体学生权利救济方式的建构与完善,能对高校学生管理起到一定的监督与制约作用,从而更好地维护学生权益,进而推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进程。
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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