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美国还设有特殊儿童家庭亲职教育场所,包括家庭型的辅导班,专门的特殊学校 特殊教育班和社会福利部门办的特殊教育培训机构。其中最为代表的是“辅导特殊儿童家长 项目”,该机构通过特殊教育人员培训一批项目辅导员,使他们掌握一些基本的特殊知识和 技能,然后再由专业人员去培训该社区的特殊儿童家长,使家长学习帮助子女康复的方法, 从而促进家校合作。
1。2。2 台湾地区亲职教育特殊儿童家庭的发展与演变
台湾地区特殊教育法的起步较美国晚了十年,直到 1984 年才推出相关法律,但针对特 殊教育中家长的权利与责任的规定有限,经过 1997 年、2001 年两次修订,法案开始正视家 长参与的权利及亲职教育的重要性。在《儿童及少年福利法》中主要就父母督促就学(主要 指强迫入学条例及其实行细则)、保育子女、配合福利行政与接受亲职辅导这四个方面进行 阐述。
此外,在特殊教育法的规定下一些特殊教育相关组织应运而生,如鉴辅会、特殊教育中 心、特殊教育咨询委员会等为学生提供安置、IEP 及家长咨询服务。特殊儿童父母还可以通 过各种家长协会,家长协会也会经常性的举办亲职教育课程,亲职教师则收集各方面的社会 资源,以方便提供有需要的家长参考。
1。2。3 我国亲职教育特殊儿童家庭的发展与演变 在我国,特殊儿童家长并没有真正参与到特殊教育立法当中,因此我国有关特殊儿童家
庭亲职的相关法律也出台较晚。1990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 16 条规 定“国家和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及亲属、有关 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不难看出法律肯定了家庭对子女的 作用,继而在第 23 条规定“残疾儿童家庭需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残疾人保障法》
虽在 2008 年被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修订,但特殊儿童家长应享有的权利仍被忽视,在亲 职教育方面也再无多加内容。
目前,特殊儿童亲职教育的家长学校正逐步建设,主要包括各级幼儿机构、家庭教育指 导中心和各级康复机构建立的家长学校。
不难看出,时间上,美国亲职教育起步早,发展快,台湾次之,因经济和管理水平限制, 我国亲职教育发展起步较晚,发展尚处于摇篮期;制度上,美国和台湾法律建设日趋成熟, 而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实施上,美国已形成学校、社区、企业、政府机构为一体 的支持体系,台湾以高校研究为依托,开展大学生亲职教育课程的方法也颇具创新,但我国 亲职教育主要由特殊学校及教师指导家长来组织实施,宏观层面的支持情况不容乐观。基于 此,探讨美国和台湾的亲职教育发展,吸收和借鉴美国、台湾亲职教育成功经验,结合我国 国情,为我国亲职教育立法和建设高效的支持体系提供新思路,从而促进我国亲职教育长足 发展。文献综述
1。3 我国特殊儿童父母对亲职教育需求的现状
2005 年,韩梅在研究特殊学生家长和正常学生家长参与子女教育活动现状与需求中, 将家长参与现状分为在家教育、亲职教育、参与学校活动和参与学校管理及决策五个维度。 结果显示,特殊学生家长比普通学生家长有更为迫切的亲职需求,尤其在讨论安排学生未来 的生活方面,两者差异及其显著【10】。2009 年,姚璐璐针对上海市特殊儿童家长的调查也得 出,在亲职教育维度特殊儿童家长的参与现状水平和参与期望水平显著高于普通儿童家长, 也更期望从教师那里获得针对特殊儿童更为专业化的辅导【11】。 特殊儿童家庭亲职教育需求研究(4):http://www.youerw.com/jiaoxue/lunwen_1756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