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企业的一种生存方式,电子商务活动正在迅猛的发展之中。不具备网上运营能力的企业,就很难在未来市场竞争中占有优势;而不能适应电子商务活动环境的会计信息,同样难以为企业的管理决策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会计信息有综合与明细之分,决策者要想从被动接受财务报告到主动筛选信息,就必须从网络上索取记录经济业务论文网的最小单元,即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明细信息。因而,这类信息的确认。生成与传递便显得至关重要。本文拟就确保明细信息的可靠性进行初步探讨。
一。电子化原始凭证的确认
长期以来,书面票据以其手写笔迹各异而易于辨认。多联复写而便于牵制等特性赢得会计人员的青睐,使企图非法修改原始凭证者望而却步。这也是在电子商务起步伊始,会计人员钟情于书面票据而对电子票据敬而远之的重要原因。
然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必然带来作为支付手段的相关凭单与票据的电子化。无纸化电子原始凭证的确认也就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下称贸法会)第18届会议上提出计算机记录的法律价值报告。该报告建议各国政府要重新审查涉及使用计算机记录作为诉讼举证的法律规则;重新审查关于贸易方面的交易和与贸易有关的文件要用书面形式的法律规定;重新审查关于以亲笔签字或其他书面办法认证与贸易有关的文件的规定,以便允许使用电子处理认证方法。虽然以上建议的初衷是解决法庭诉讼程序中使用计算机可读数据作为证据问题,但它同时也为推动电子原始凭证作为会计依据提供有力的帮助。
进而,联合国贸法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其第8条规定,如果一项数据电文能可靠地保证自信息首次以其最终形式生成,作为一项数据电文或充当其他用途之时起,该信息保持了完整性;和当要求将信息展现时,能将该信息显示给查阅者,则该数据电文即能满足了原件的要求。这一全新的界定标准无疑为电子原始凭证的有效性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它标志着物流凭证和流通票据可以通过数据电文的方式加以确定,而不必局限于书面凭证。
合同法也将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其第十一条指出: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也就是说,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载体,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的内容,即视为符合法律对书面“的要求。这些规定,也符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建议采用的功能等同法(functional-equivalentapproach)“。电子合同可如此确认,其他电子原始凭证也可依此认同。
作为填制记账凭证依据的原始凭证,必须经过审核签字。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之下,原始凭证的审核签字,与记账凭证的填制,很有可能异地进行,这便要求后者必须对前者的审核签字的有效性加以确定。日本法务省已着手草拟数字签名法“,美国已有十多个州通过数字签名法“。另外,活体指纹识别系统也正逐步推向市场。尽管签字方式扩大到电子密码,但人们更加认同的是在文件上手写签字,由于每一个人的笔迹都不一样,因此这种由审核人亲笔写出自己的姓名或姓名编写的做法,实质上更能体现签字人对数据电文内含信息的认同。可喜的是,目前已经采用动态签名鉴别技术来完成这一工作。所谓动态签名,是指使用电子手写签名所形成的数据,包括随时间变化的笔的二维运动位置及笔尖的压力的数据。记账凭证生成模块(或人)通过系统对签字的图形描述,进而确定被签原始凭证内容的真实性。
会计确认,它实际上要进行两次。第一次决定在会计上正式加以记录的数据;第二次则决定在会计报表上正式予以揭示的信息“。通过以上对电子化了的原始凭证的认可,以及通过动态签字对其可靠性加以确认,保证了电子商务环境下第一次会计确认的第一步的顺利进行。而作为第一次确认的第二步,也即记账凭证的填制,如何适应电子商务环境的需要,与第一步进行有机衔接,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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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电子商务环境下會计明细信息的思考【1548字】:http://www.youerw.com/jisuanji/lunwen_1315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