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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3)

时间:2022-11-25 21:08来源:毕业论文
B2B模式下的电子商务占比最大,高达百分之七十四,是我国电子商务的主体。其中网络购物占比百分之二十四,在线旅游占比百分之二,本地生活服务占比

B2B模式下的电子商务占比最大,高达百分之七十四,是我国电子商务的主体。其中网络购物占比百分之二十四,在线旅游占比百分之二,本地生活服务占比百分之一。

图2 2014 中国电子商务市场行业结构

来源: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调查

2 电子商务给我国税收带来的影响

    在电子商务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以想象的挑战。电子商务的“无纸化”“电子化”特点,冲击着传统的征纳税方式。

2。1电子商务对我国税制要素确定的影响

2。1。1。虚拟化交易导致纳税主体模糊

电子商务交易具有虚拟化的特点,其经营者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注册店铺进行营业活动,不存在固定的经营场所。并且,在点上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仅通过虚拟账户注册便可以完成全部交易,便于隐藏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给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带来了困难,使得纳税主体模糊。

2。1。2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不明导致课税对象难界定

在电子商务的交易中,对于有形产品而言,交易方式的改变对税收的课税对象不存在巨大的影响,按照税收实体法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即可。但与传统交易不同的是,电子商务交易中出现了数字化产品等新型产品,如电子书、手机软件、音频软件、虚拟会员帐号等。文献综述

数字化产品的定义不同于有形产品,其适用税种和税收管辖权均有不同,现行的税收法律并没有针对数字化产品做出相关明确规定,导致了税务机关难以界定数字化产品的课税种类。

2。1。3纳税地点难定造成税收管辖权冲突

不受地区界限制约的跨国界交易给税收管辖权造成了困扰,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常设机构”的税收征管模式难以适用电子商务的特性,造成了所得税来源模糊,并且电子商务的所得税分配顺序与传统交易不同,致使税收向低税国家转移。二是在电商企业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基于利益追求,利用电商法律不完善的盲区,进行税务规避,致使交易相关国均无税收收入可征。

“常设机构”的概念难以适用电子商务的发展模式,电商企业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进行避税策划,不向任何交易相关国缴纳税款,导致税收收入减少,影响财政。

2。2电子商务对我国现行税收征管的影响

2。2。1对税收征管流程的影响

(1)虚拟网店经营致使纳税登记效力减弱

电子商务商家的注册门槛低,经营者只需要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便可以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进行网上营业活动,并不一定需要专门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通过审批,这就加大了税务机关监管的难度。这种情况主要存在于B2C和C2C的模式下,纳税人不进行税务登记的情况尤其严重。但在B2B的电商模式下,由于大型电商企业具有一定的营业规模,交易量也比较大,经营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传统交易与电子交易并存的情况,所以大型电商企业基本会主动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但不可忽视的问题是,在B2C和C2C的模式下,个体经营者和消费者为纳税主体,因此,纳税登记不及时、不遵从的现象尤其严重。这就形成了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漏洞,相应的税源无法获得。

(2)电子化交易致使纳税征管失去纸质凭证基础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传统交易的法律凭证是以纸质书面凭证为载体,由单据或者合同的形式表现出来,税务机关只需要对纸质凭证进行查证,便可确认双方交易账簿的真实性。但在电子商务交易的过程中,购销双方交易的达成呈“无纸化状态”,没有纸质书面凭证作为载体,并且,电子信息内容使得它易于修改和加密,不利于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无法验证的帐户账簿的真实性和完整性[3]。 完善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3):http://www.youerw.com/kuaiji/lunwen_1024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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