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变化本质上是使企业能够延迟纳税,因而对总的折旧额而言并没有因此而有所减少,但是企业在当期的税收压力却因此带来的暂时性差异而减轻了。
3。1。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鼓励的六大行业
此次新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重点鼓励发展六大行业,因而政策在规定上对六大行业的优惠政策内容和措施相比于其他行业更加有力。比如,对于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六大行业可以在没有资金、时间、用途等的条件限定下享受加速折旧政策,而其他行业要享受同等的加速折旧政策就必须是研发用的仪器设备。
但是,把六大行业与财税发〔2014〕75 号文规定的“所有行业”进行比较可以看出,虽然六大行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但是不允许一次性扣除;而所有行业单位价值不高于100万元,研发用的仪器设备,不需考虑使用期限,直接扣除,全部计入成本费用类账户。换句话说,六大行业中也只有新购进单位价值不高于100万元,研发用的仪器设备,才可以直接扣除,在当期全部计入成本费用,其他的只能采用加速折旧方法[3]。
3。1。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放宽了使用加速折旧的限制
之前的政策下,企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可以使用加速折旧方法:(1)在技术进步的背景下,经常更新换代的固定资产;(2) 处于震动性强、腐蚀性高的固定资产。而大多企业的都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因此采用加速折旧的范围很窄。通常而言,企业不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因为依据我国会计准则企业不易改变其折旧方法。而新政策中对允许采用加速折旧的行业进行了明确规定:所有行业于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单位价值不高于100万的,并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所有行业单位价值不高于5000元的固定资产、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由此可以看出,在新的折旧政策中,对可以采用加速折旧的范围放宽了。
总之,经过新旧折旧政策规定对比可以看出,国家严格审查企业对加速折旧方法的使用。在以往政策的规定下适用于企业的加速折旧范围很小,掣肘了企业的资本累积和投资活力。而新规定放宽了要求,使得企业能够使用的加速折旧范围变大,企业能够更加自由地选择折旧方法,从而企业有更多的资源和精力去发展。
从以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的一系列变化总结出新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对照表,如表2所示。
表2 新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比较
购进时间 使用用途 单位价值 行业类型 加速折旧方法
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无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无 所有行业 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2014年1月1日之前 无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 所有行业 全部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 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 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企业所得税影响(5):http://www.youerw.com/kuaiji/lunwen_1097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