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破产、兼并时双方的会计处理
(一) 破产方应进行的会计处理
尽管破产方(被兼并方)的会计处理比较完善,但为了破产兼并会计处理的完整性,所以在这里简要介绍一下。经批准被兼并的公司,应对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与无形资产以及长期资产、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编造相关财产清册,同时要对各项资产损失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的核对查实。借记—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或者 股本 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科目。在这基础上,被兼并企业应该编制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与利润分配表,连同财产清册上面报有关部门并且为资产评估做准备。
破产兼并的过程中被兼并方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该按评估的结果来调整账面价值。资产类比如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和无形资产,应该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固定资产,应该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与原账面原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固定资产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累计折旧”科目。
(二) 兼并方进行的会计处理
企业的兼并作为一种市场化的行为是一种产权有偿转让的行为,这种产权转让是以被兼并方的资产有可买性为基础的。但从我国企业兼并的实例上来看,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1. 交易价格以评估价值作为依据但并且不完全等于评估价值。也就是说—交易就可能等于评估价,也就有可能高于或者低于评估价;
2. 我国目前存在政府行为的兼并或者政府导向型的兼并,这两种兼并可能是有偿的,也有可能是无偿的:
3. 在政府行为或者政府导向型的兼并中,当被兼并企业在评估调账之后仍处于资不抵债时,净资产为负数的情况如何处理,这一点就制度上未做规定,但它确实是破产和兼并中较为普遍的一种现象。
与此相对应,兼并方的会计处理应注意下面三个问题:
1.采取有偿的方式兼并。有偿兼并中如果成交价与评估价同,则兼并所付出的代价恰好与所取得的净资产相同,会计处理较简单。如果成交价与评估价不一致,差额的处理有两种方法可以选择。一是调整兼并方的所有者权益,即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差额作为兼并方所有者权益的减少,而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差额作为兼并方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二是作为商誉入账,即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差额作为商誉,而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差额作为负商誉。第一种方法在西方合伙企业是一种惯例做法,其理由是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差额是对原股东的额外补偿,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差额是对持续经营方股东的补偿。合伙企业之所以采用此种做法,是由其承担无限责任和非独立纳税主体这一特征所决定的,对我国企业的兼并并不适用。我国《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定》采用的是第二种方法,将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差额列入“无形资产一商誉”科目,但该规定并未提到负商誉问题,有学者认为,对于兼并中因交易价格低于评估而出现的负商誉,应列入“递延收益”科目,然后摊销转入各期收益。
2. 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兼并。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兼并不存在成交价的问题,更不存在成交价与评估价的差额问题,会计处理中按各项资产、负债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贷记所有负债科目,两者之间差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东”科日。 企业破产的相关财务问题分析+文献综述(5):http://www.youerw.com/kuaiji/lunwen_16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