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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问题研究(9)

时间:2016-11-25 19:52来源:毕业论文
由以上两个案例可看出,承租人的租赁费都属于期间费用,是在税前列支的,因此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在会计处理上有很大的不同,最突出的一点是,在经



由以上两个案例可看出,承租人的租赁费都属于期间费用,是在税前列支的,因此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在会计处理上有很大的不同,最突出的一点是,在经营租赁中,承租人不需要计提折旧,从而该租赁不影响承租人的债务结构,同时也不影响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因此能够控制其资产负债率;而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需要根据一定的折旧方法,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进行计提折旧,通过折旧,减少利润,使承租人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即节约所得税支出。另外,在融资租赁中,有关的期间的费用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时要通过折现率计算其现值的,这一点在经营租赁中是不需要的。

四、增值税改革,对固定资产租赁业务的影响
(一)增值税改革对租赁业务的影响
根据财务部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或有关规定,凭借有关增值税发票和进口增值税缴纳书或有关单据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这则有关增值税改革的新规定,使很多固定资产的有关业务会计处理发生了改变,但是,该规定未将固定资产融资租赁纳入其范围,这将使得融资租赁的相关企业因从供货商处购买的固定资产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票无法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有关的租金发票,承租人也不可抵扣,这对于采用融资租赁的承租人来说,将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1、对承租人的影响:承租人将承担17%的增值税成本。
因为根据财务部出台的有关规定,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当租赁的货物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时,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而当租赁的货物所有权已经转让给承租方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由于之前企业对于购置的固定资产所要交纳的增值税是不可抵扣的,其购置方式并不影响企业的成本,因此,很多中小企业都选择采取具有营业税税负低,资信要求低的融资租赁的方式对固定资产进行购置。而现在,进过增值税改革,17%的增值税成本计入租金中,相较于可以直接抵扣进项税额的直接购置固定资产方式,企业如果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将增加两倍的成本,这就推动了承租人选择其他的租赁方式,从而影响整个固定资产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2、对融资租赁企业的影响:融资租赁企业承担17%的增值税成本。
有关融资租赁的企业为了不影响自己的消费市场,将17%的增值税成本转为自己承担,这样就影响了自己的盈利率,对于目前融资租赁的市场来说,打击是致命的。
因此,在目前增值税的改革下,在企业固定资产业务中,给融资租赁方式带来了一定的,不可忽略的影响。而对于这样的影响,对于企业来说是好是坏,还需要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来判断。
(二)应对措施
   1、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开展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当承租人以融资租赁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有关的融资租赁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企业租回的行为。根据《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的关于承租人出售有关资产的行为,是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的,这给目前处于深受增值税改革影响的企业来说,这个措施无疑是一个缓解损失的一个重要措施。这种售后回租行为,将不用分解为租赁和出售两种行为,同时也不认可资产产权的转移,因此是不增收流转税的。 固定资产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问题研究(9):http://www.youerw.com/kuaiji/lunwen_3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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