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谨慎性原则在我国的发展
谨慎性原则在我国经历了从空白慢慢向成熟发展的历程,而其应用的范围和程度也是一个逐渐扩大,慢慢变强的过程。
由于我国曾将谨慎性原则定位于操纵利润的工具,以至于在1949年之后的近40多年是不允许被使用的,尽管在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了经济体制改革,但是有关会计谨慎处理的应用有很大的限制,只有少数几种在企业形式中运用。
目前,我国会计界普遍认为谨慎性原则在我国的运用始于1992年。但事实上早在80年代我国的谨慎性原则应用就开始了,1978年以前单一所有制形式是我国广泛使用的,采用的是统收统支体制下的资金平衡会计模式。1978年以后,该模式已经很难满足和适应当时的会计核算与经营模式了。1979年通过了《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1980年通过了《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所得税法》,1985年3月和4月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和《中外合资经营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试行草案)》。但是在我国拉开谨慎性原则的应用序幕的是1985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外合资企业会计制度》(1992年被《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替代),它被认为是会计改革的第一步。
1992年5月颁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更广泛地借鉴了国际会计惯例,较多地应用了谨慎性原则。而在1992年颁布,并于1993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首次明确了谨慎性原则,规定企业会计核算应该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八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可以说,这是首次将谨慎性原则明文列为我国会计实务中的一大原则。我国政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修订,并于1993年颁布实施的13个分行业的会计制度,也同样表现了谨慎性原则的应用。虽然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分行业会计制度》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中均已认可并具体运用了谨慎性原则,但跟国际上的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这阶段无论是在运用范围上还是在程度上,对谨慎性原则的应用都处于低水平阶段。 论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运用(3):http://www.youerw.com/kuaiji/lunwen_374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