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建立了按照国际惯例规范化的增值税,遵循普遍征收、中性和简化原则。征税地点由极少数地区扩展到全国。征税范围由机械和农具以及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扩大到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等环节的加工和修理修配。税率设置17%和13%两档税率,除个别情况外,均适用基本税率,为今后增值税制向单一税率的过渡奠定基础。新税法主要是建立独立计税规范,统一规范税前扣除项目。这样就可以使我国增值税与国际惯例相一致,逐步形成具有国际水平的增值税。但是由于条件限制,无论在设计或者实际操作中,都会产生一定困难,因此,计税依据在目前还不能完全脱离财务会计制度。
(三)增值税在我国的运用概况
从目前来看,增值税在我国税制中还是占有很重的地位,1994年实行新税种,其内容就是要建立以增值税为核心的流转税制。国家常用统计指标是“增值税”和“消费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中占很大比重,1997年占到43.6%,1998年占到40.25%。以成都市为例,在实行新税制的第一年(1994年),全市共组织入库工商税收42.43亿元,完成年计划的118.32%,比上年增长28.5%,增收9.41亿元,这种成绩是与增值税的改革是分不开的。
二、增值税在中国的具体运用
(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规定
1、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现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
(1)、混合销售行为:在同一销售行为中既含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的,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2)、兼营行为: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含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二)增值税税率
基本税率17%:销售货物或进口货物;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低税率13%:销售或进口税法列举的货物;
零税率:出口货物;
征收率3%: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税,如县及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自来水;商品混泥土;寄售商店
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等。
(三)增值税免税规定
免税项目: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和用品;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
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 中外增值税制的比较分析与完善(4):http://www.youerw.com/kuaiji/lunwen_427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