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目前的文献几乎都是采用欧盟“零税率”法进行增值税的税负测算,如:王学伟在《“营改增”背景下我国银行业流转税制改革研究》通过在采用欧盟“零税率”的方式下,对四大国有银行及较大的商业银行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营业税及增值税征税方式税负水平分析,提出增值税的合理税率。
丁卯在《增值税“扩围”对我国银行业税负影响研究》一文中通过分别从三个方面测算银行业的税负变化,得出结论:银行业“营改增”不能简单化,应该因税制体系的不同而设置对应的征税范围、税率等;若按照目前我国现行增值税征收办法来测算,则银行业的税负均衡点在8%—9%之间,这时,改革为现代型增值税征收办法,银行业的税负无疑能得到减轻。他同时指出,商业银行税改的目的不在于使银行税负降低,而在于保证税收系统的公平、统一、完善、简化。
这些现行的文献能为我的在新模式下的测算提供技术参考。
“零税率法”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本文将采用“澳新模式”——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法,进行合理税率(改革前后商业银行总体税负不变的临界点)的测算,在增值税税率已有的17%,13%,6%,0%的基础上,提出新的合理税率,并分析若税率高于或低于这个水平,会产生什么影响。
同时,大型商业银行与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中显性收费与隐形收费的业务收入比例相差较大,显然不宜将两者的税率定为相同水平,因此需要分为两个模块进行测算分析。
故本文将结合文献综述法、比较分析法及财务报表分析法进行具体分析。
二、当前大型商业银行及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总税负测算
本文建议我国的银行业增值税征收模式采用“澳新模式”也即“澳大利亚-新加波” 模式——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法,并通过先计算在当前营业税征收模式下银行业的总税负,令其改革后总体税负不变或者减轻,从而得出在该模式下,改革后的银行业增值税率及抵扣比例。
下面是在当前征收营业税的模式下,商业银行的总体税负水平的具体计算过程。
由于现行的所得税税率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28日通过,2008年1月1日实施)规定的25%,在此之前是按33% (1997-2007年)征收的。同时考虑到在上海的金融服务业开始进行“营改增”是在2012年,故本文选取的银行数据期间为2008年-2012年。
(一)当前银行总体税负
银行除了要缴纳能对税前利润直接扣除的所得税之外,有时还需要缴纳间接税,这些间接税在缴纳所得税之前是允许被扣减的,因此单个银行的实际税负可写为:
其中tax_indirect为银行缴纳的间接税(即为营业税及附加),tax_direct为银行缴纳的所得税,P_pretax为银行的税前利润,t表示时间,“x”表示不同的银行个体,属于集合Sc(15个银行2008-2012年的利润表)。如果无间接税,则实际税负等于所得税与税前利润之比。集合内所有银行的实际税负(Weighted-Average Ef-fective Tax Burden,WETB)为各组成银行的实际税负的加权平均,其权重为各组成银行的组内税收贡献率(α),即为单个银行的实际税负占集合内所有银行实际税负之和的比重,从而加权平均的银行税负可以写成 “营改增”对商业银行的税负影响分析(3):http://www.youerw.com/kuaiji/lunwen_471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