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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个人所得税比较研究(2)

时间:2021-08-10 22:10来源:毕业论文
10 (二) 构建科学合理税率结构 10 (三) 建立完善公正的费用扣除制度 11 (四) 实行纳税人申报和源泉扣缴并重税制 11 四、结论及展望 12 致谢 参考

10

(二) 构建科学合理税率结构 10

(三) 建立完善公正的费用扣除制度 11

(四) 实行纳税人申报和源泉扣缴并重税制 11

四、结论及展望 12

致谢

参考文献

引    言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经济发展将打破国界,海峡两岸经贸关系也将不断合作调节、和谐深入发展,日益凸显的双重征税问题,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双重征税的问题即营业利润、投资所得、个人劳务报酬等各个领域的矛盾就会越来越突出。这是由于大陆与台湾个人所得税税制不同,尤其是在制度层面所存在的差异是较大的,并且大陆与台湾间缺乏科学的、合理的协作机制,导致所得税抵免制度仅能够在当地适用,存在着个人所得税重复征收的问题。所以税收管辖权之间产生一定的冲突,造成跨两岸个人所得被大陆和台湾双重征税。这样,就影响了两岸经济贸易的发展,必然会导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的纳税负担增加,这对于投资经营的态度与积极性具有较大的影响。在全球贸易不断发展的进程中,能够看出中国与台湾间的贸易关系是日益深入的,同时在贸易途径不断拓宽的背景下,加强双边合作,对不同成员个人所得采取不同避免双重征税的措施,调动其经营、投资的积极性,推进两岸经贸合作的顺利发展就尤为重要。

随着税收制度的日益完善,大陆与台湾分别构建了相对完善的境外所得税制度,解决两岸间存在的个人所得重复征税的问题。为促进海峡两岸经贸和人员交往进一步发展,适应国家新经济蓬勃发展形势的需要,海峡两岸必须通过双边合作协议有效解决个人所得双重征税问题,促进两国经济发展。除政治因素外,首先要明确认识到两岸有关个人所得税制和在实践中的差异对消除双重征税的影响,才有可能通过修订和完善个人所得税法规制度,达成双边协调措施解决双重征税问题。

在我国所得税中,个人所得税处于重要的地位。现阶段,大陆方面所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属于分类所得税,政府和学界正在商议个人所得税转为其他类型所得税的可能性与可行性。而我国台湾施行的是综合所得税,发展的更为成熟。通过比较两岸个人所得税的不同可为大陆个人所得税改革提供有益建议,推进两岸个人所得税征收改革和经济发展,使两岸的税收制度相互融合、日臻完善。

一、 概述

    改革开放后,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国力日益强盛,人民收入不断提高,相应的,在所有的税种中,个人所得税的地位也日益凸显。个人所得税是指国家对于本国的居民与居住在国内的个人的收入来源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如今它已经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虽然自1994年个人所得税构建以来,个税已经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历史,但个税制度体系本身与经济发展速度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同时随着两岸关系的发展,经贸合作成为海峡两岸一条越来越重要的纽带,但由于两岸税制不同,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现本文通过分析比较,试图为解决这一问题提出建议,也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与改革做一份贡献。

首先,在立法上,大陆个人所得税立法历史较短,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是各自分别立法;而台湾方面所执行的是“一法两税”的模式,其中,两税代表的是营利事业所得税与综合所得税,而一法则代表的是所得税法。其次,对纳税人的界定和内涵来说,大陆对个人所得课税,所采用的属地zhuyi与属人zhuyi并行的方式;台湾地区综合所得税则采用属地zhuyi原则。第三,在大陆方面个人所得税所执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意味着税率的不同与性质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而在台湾所得税的税率层面,所运用的是五级逾额累进税率的方式,意思是台湾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制定了五个档次的税率,区间为6%-40%,这种税收模式具有较强的合理性。第四,免税额和扣除的项目。免税额是指对课税对象税额总数中予以扣除的数额;扣除项目是对纳税人已经支出的部分收人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第五,申报方法与纳税单位有差异,与分类所得税制顺应,大陆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是个人;在综合所得税方面,台湾扣缴类型包含两种,其一,为源泉扣缴;其二,为自行申报。针对于自行申报的角度来分析,台湾所执行的是合并申报制度,所包含的计税单位主要包含四种:单身申报、夫妻合并申报、家庭结构有变化时的报税单位和已分居夫妻。 两岸个人所得税比较研究(2):http://www.youerw.com/kuaiji/lunwen_800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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