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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环境下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研究(9)

时间:2016-12-13 22:05来源:毕业论文
美国《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要求成立上市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负责监管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受美国证监会直接监管,但为民间性质,其运行经费由


美国《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要求成立上市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负责监管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受美国证监会直接监管,但为民间性质,其运行经费由上市公司分担,工作人员也按市场价格付酬,委员会被赋予审计准则制定权、会计师事务所注册权、日常监督权、调查和处罚权(包括永久禁止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执业)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政府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4.要强化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具体明确业务运作流程与禁止行为,规范运作行为,制定分明的奖惩制度,促使内控制度环环相扣,执行有效。强化内部审计委员会独立性、公正性、权威性。审计委员会必须具备较高的独立性,增强对管理层和董事会的制约。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人选应由股东会选任,应当由独立董事组成,并且除作为董事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成员外,不得从公司中接受任何咨询、顾问费或者其他酬金,也不得成为公司或者其子公司的关联人士。
美国《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强调要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法案第301条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并且对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职能等做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这些做法值得借鉴。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1.完善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应在相关条例中规定监事会有相应的监督经费,并有一定的对违反公司章程、侵犯公司利益的董事、经理的处罚权;对违法的董事、经理有提起诉讼权。《公司法》应对监事的“检查公司财务”职权做出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一方面,规定董事会应定期向监事会报告经营和财务情况,确保监事的知情权;另一方面,授予监事随时审核公司各种财务报表和账冊,并可要求董事会提出报告的权力。有关部门应在总结我国独立董事运作情况的基础上,对相关法律、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等)做出修订,对《意见》、《准则》及各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章程、规则(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中涉及到独立董事的内容,进行协调和修改,做到统一口径,相互配套等。有关部门还应通过制定《独立董事法》,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任期、选聘程序、作用、责任、义务等,给予独立董事制度相应的法律地位依法保障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能并约束独立董事的行为,从而文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2.加强对债权人和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完善相关法律,如《破产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加强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特别要文护法律的尊严,加强法律执行的力度,做到有法必依。同时,应当规定:当上市公司做出有损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债权人有权通过法律诉讼接管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不是非要等到上市公司破产时才接管上市公司,从而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引入辩方举证制度,所谓辩方举证,就是自己证明自己无罪;即中小股民在控告上市公司会计造假时,应由上市公司自己证明其没有进行会计造假。赋予中小股民集体诉讼权利,并应遵循三个原则:①中小股民和上市公司打官司时,双方各自负担自己的成本;②中小股民诉讼可以不付钱,打胜了之后再付钱,打败则不付;③中小股民控告上市公司,只要有一名股民控告就行,这个股民控告的结果,如果成功,则利益归于全体股民。
3.建立具体明确的民事诉讼索赔机制
我们知道,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主要体现了“惩罚”,而民事责任则主要体现了“赔偿”。所以,建立民事诉讼索赔机制将会增加造假成本,从而有效地惩罚造假行为。同时,赔偿责任对提起诉讼的人来说,它代表了诉讼的收益。赔偿责任越大,诉讼的收益越大;反之,赔偿责任越小,诉讼的收益越低。由于诉讼收益是通过赔偿责任来体现的,所以赔偿责任自动地形成了一种利益驱动机制,有效地动员广大投资者来参与监控,并且政府不用投资。这样既有效地提高了监管的效率,又节约了社会成本。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赔偿责任还形成了“正外部性”。美国的经验表明,民事证券诉讼能够迫使各类市场参与者因为惧怕法律责任而不得不自觉遵守披露义务和证券法的其他要求,还能鼓励投资者通过诉讼进行索赔。 信息化环境下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研究(9):http://www.youerw.com/kuaiji/lunwen_9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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