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就业的现状与对策分析(2)
时间:2018-03-02 21:07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城镇化的内涵 城镇化一词的源于英文urbanization,也可翻译为城市化、都市化,它们虽然有细微差别,但本文不做具体区分。城镇化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人类进步必经过程,但由于不同学科对城镇化的研究角度不同使得其概念众说纷纭。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城镇化的内涵,它具体表现为城镇占地面积的不断扩大,城镇不断发展完善使得乡村人口向城镇渐进转移,城镇人口所占的比重不断上升,生活方式逐渐向城市型趋同。城市经济学的学者认为,城镇化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变革所引起的人类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居民方式持续大规模改变的过程” 。城市地理学的学者侧重认为城镇化是城镇占主动支配地位的。社会公民对城镇的认可是普遍的现象,城镇对农村的影响是巨大的,所以人们愿意向城镇进行转移,这就使得城镇人口的比重不断上升。有些学者也从各方面进行了研究。李毳认为,城镇化是“农村人口向城市积聚的过程,包括农村居民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城市化、产业结构的调整、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农村的相互关联等内容” 。李园园认为,城镇化是“随着社会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农村中从事第一产业的人口向城市的第二、第三产业集聚和转移,从而使城市人口比重加大、城市人口数量增加、规模扩大并最终达到城乡一体化目标的社会发展过程 。 综上,本文将城镇化界定为: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引起了农民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以及思文方式不断改变,使得乡村人口向城镇人口转化以及城镇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 (二)农民就业的内涵 对于农民就业的涵义,每个人的理解都不是相同的,不少学者从各个侧面进行了界定。范德林认为,农民就业是指“社会为农村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使劳动者能有效地和其它生产要素相结合,以充分发挥劳动力的效能” 。姚程认为,农民就业是“农民通过自身合法劳动,充分发挥劳动力的效能,获取经营成果,满足自身生活和发展的需要,获得劳动满意,达到自我实现的过程” 。 我国的《劳动法》阐释了就业的概念。所谓就业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或者半行为能力的人从事一定的经济或者社会活动,他们取得的报酬抑或收入必须是合理合法的,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这种经济活动必须限定在法定的劳动年龄内。对于农民的概念我们有以下理解: 1.农民是拥有一定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从事第一产业的人。 这类农民对农业的生产相当娴熟,可以独立地完成农业所涉及的活动。 2.农民是对少量的土地行使使用权同时也可以自愿对土地进行经营的人。 这类农民农忙时从事农业生产,农闲时从事与农业生产无关的活动。 3.农民是具有农村户籍,完全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人。本文比较倾向于第三种观点。 综上,本文将农民就业界定为:具有农村户籍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劳动者,通过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取得合法收入来满足自身生活和发展的需要的过程。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