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和信托的合作博弈研究+文献综述(2)
时间:2018-03-13 14:08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Keywords cooperation between banks and trust cooperative game theory shapley 目次 1 绪论 1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1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3 1.3 研究定位及主要内容 5 2 基本概念与相关理论回顾 6 2.1 合作博弈的含义 6 2.2 合作博弈的理论基础 7 2.3 合作博弈的主要分析框架 8 3 银信合作的博弈分析 9 3.1 问题描述与基本假设 9 3.2 基本模型 11 3.3 银信合作的利益分配解 14 3.4 修正的收益分配模型 18 4 结语 19 4.1 主要结论与创新点 19 4.2 值得继续探讨的问题 19 致谢 21 参考文献 22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1.1.1 研究背景 我国第一家信托公司成立于1979年,三十多年来信托业务一直随着宏观经济和金融发展的需要而发展。伴随2001年《信托法》和2007年银监会关于信托业的“新两规”的出台,信托业逐渐成为补充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体系的行业,以提供信贷融资服务为主要业务。由于中国传统的商业银行体系和欠发达的债权资本市场无法满足特定领域的融资需求,信托业弥补了这一体系的不足,成为了发展迅速的金融产业。 我国银信合作是指银信理财合作和包含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在内的银信其他的合作业务。广义上,银信业务包括以上两类,狭义是指第一类银信合作业务。而银信合作的主要方式是指第一类,即银信理财业务,2008年银监会发布的《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指引》中定义银信理财合作为“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通俗上来说是指商业银行向理财投资者募集理财资金,然后以单一委托人的身份将理财资金全部或部分按照信托方式委托给信托公司管理和运作。 我国银行和信托公司的合作业务最开始的方式只是中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在浅层次上的合作,主要形式为信托公司运用商业银行的销售网点和客户规模来销售信托产品,属于委托代理模式的合作。之后银行便开始推出信贷类理财产品,即利用信托公司将信贷资产转化为理财产品向客户发售,并用募集到的资金用于发放贷款等。然后在股权方面,银行和信托也有了深入的合作。 然而随着合作的深入,信托公司逐渐成为了商业银行曲线放贷的“平台”及“通道”,主动管理能力严重丧失。 由于法律法规对于银信合作方面并未有很具体的规定,因此银信合作模式的弊端逐渐显现,2008年银监会正式颁布《银行和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随后,银监会又发布了若干监管政策,意在提升银信产品的风险控制、使合作信息完全化、约束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提升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 纵观我国银信合作模式的发展和变革,虽然银信合作业务发展迅猛,如今已成为我国信托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之一,但是在合作中,银行占据主导地位,而信托公司则间接成为了银行规避监管和获取利润的“通道”,利润分配方面存在严重不公平的现象,这就造成了信托公司定位的模糊和不确定,不利于信托业的长期发展,而且商业银行的曲线放贷不仅削弱了宏观经济政策的作用,而且也增加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因此现阶段模式的银信合作并不有利于银行和信托的长期合作,而且背后存在着日后巨大的风险,易导致资源不合理的配置和浪费。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