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和信托合作博弈国内外研究现状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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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和信托合作博弈国内外研究现状

近几年,尽管还处在分业监管体制下,中国金融业的综合化经营趋势已经出现,银信合作便是典型的业务跨界合作。
因为银行和信托公司双方都各有优势,选择合作有利于自身比较优势的发挥。其中银行业具备广泛和可靠的的客户源,也就具备了极大规模的潜在资金量,但是银行受监管影响,其资金运用渠道却较狭窄。而信托业的资金运用渠道十分广泛,但其筹资渠道受到很多限制,单独募集资金的门槛较高,理财业务缺乏竞争优势。其次,居民对理财产品需求快速的增长进一步促进了银信合作业务的发展。19564
根据王媛媛的《基于合作博弈下的银行保险利益分配机制研究》(2012),在银保合作中,利益分配主体不对,其实,在现今的银信合作中也存在相同问题。如今的银信合作中,银行与信托公司的地位严重不平等,从表面看,银信合作中, 信托公司是发起人,银行只是委托人, 但实际上操作中,真正的发起人是银行。而且从产品的推出流程来看,可以看出银行在整个合作当中占有优势。
贾瑞在《我国银信合作的发展现状及其创新路径》(2013)中提到,在银信合作业务中,商业银行长期处于强势地位,信托公司被动发挥通道作用,产品设计及资产管理优势难以发挥。张春华则在《我国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2011)中阐述银信合作中两者地位时,认为在银信合作中,商业银行一直处于主导地位,而信托公司则沦为银行为规避金融监管、放大“影子信贷”的通道。
在《论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中法律地位的异化》(2013)中,庄长兴从法律的角度阐述了银行信托地位不平等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贾瑞在《我国银信合作的发展现状及其创新路径》(2013)中也提到现行模式不利于信托公司提升主动管理水平,还会削弱宏观调控的效果。
从本质上说,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是一种金融创新,是金融主体与市场、政府在现行制度安排下的一种动态博弈的结果。因此,在银信合作业务的发展中,研究银行和信托之间的合作博弈对促进银信合作健康发展、宏观调控具有重大意义。
由于信托业在中国发展还是处于初期阶段,各方面的条件还未完全成熟,银信合作也才经历了大约十几年,因此,研究银行和信托合作博弈的文献并不多,特别是利益分配的协同进行研究的文献还比较少,大多都是研究银信合作的发展现状、合作问题和模式创新,且存在以下不足:一是较重视银信合作的形式和内容,对银行和信托互动过程及利益分配的实现机制研究相对较少;二是目前国内大部分关于银信的研究还是处于定性研究和较浅层次的定量研究上;三是现有研究对银信合作研究只提出了原则性的建议。
对于如何通过合作来化解冲突从而优化资源配置的问题,将合作博弈运用到银行和信托合作发展的研究上,便能够有效解决两者的利益分配问题,从而促进总利益的最大化,并且夏普利和罗思的对于合作博弈的扩展理论及其应用也无疑对研究有直接的启发意义和借鉴价值。
国内外的很多学者和研究者已经将合作博弈及其关于shapley的扩展理论应用到各种领域,并取得了十分具有实践意义的研究成果。
唐登莉,罗超亮在《合作博弈视角下的企业知识联盟利益分配研究》中,利用了合作博弈理论研究了企业知识联盟的利益分配问题,先是分析了利益协同的影响因素,然后构建了合作博弈模型,并用shapley值法计算每个企业应该分配的收益,最后作出了假设,对其模型进行了实证研究。
胡源在《产业集群中大小企业协同创新的合作博弈分析》(2012)中,作出基本假设,再根据合作博弈的要求,分别求出大企业和小企业愿意合作的条件,并得出这样的结论。最后根据所得出的结论,提出了扩大加深大小企业合作意愿的策略。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