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视真人秀节目的道德失范(4)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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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视真人秀节目的道德失范(4)


2.强化对真人秀制作媒体的法规监管
当今娱乐界,“道德规范远未达到可以由他律转到自律的程度。道德主体自身的意志约束尚不成熟,外在的道德要求无法转化为心中的道德规范。那么此时就不可要求在内心为自己立法,而应由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 。法律监管是一种外在强制力,媒体文化自觉意识的养成以及媒体道德自律的持久实现,离不开法律监管的力量。法律持续约束的作用,可使制度化、严格化的外力约束对其产生惯性,最终成为媒介组织的下意识得以转化为媒介的自觉意识。因此,针对真人秀节目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政府和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电视娱乐节目的监督管理。要特别注意从节目制作源头上严加把关,防止负面影响的扩散。一旦出现违背宣传纪律和伦理道德的节目,不仅要果断叫停,而且要依照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做到打击与惩罚相结合。
(二)培养真人秀节目制作媒体和参与者的“文化自觉”
1.强化从业人员的道德自律能力
美国现代新闻之父普利策说过:“只有最高尚的理想,最严谨追求真理的热望,最正确的丰富知识,以及最忠诚的道德责任感,才能将新闻事业从商业利益的臣属,自私自利的追求,以及社会利益的敌对上拯救出来。” 反观当前我国传媒伦理失范现象频频发生,与部分传媒从业者素质低下有很大关系。所以,加强对从业者的培训和管理是很有必要的,并对从业人员或将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同时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道德修养,帮助他们形成自觉的自律意识,培养健全高尚的品格。还要帮助他们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自觉做一个有良好职业操守的人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限制和约束。
2.提高从业者的文化品位和知识内涵
让不同类型的电视节目都显示出各自特性并从中展现出文化的意,是提高电视节目文化品位的基本要求。我们提倡电视成为文化的载体,首先应当树立起电视从业者的文化品格。就电视真人秀节目而言,所有参与者,从主持人到表演者再到评审人员,都应该有较高的文化品位和知识修养,都应该明确真人秀节目虽然离不开“秀”,但参与者高雅的情趣、高尚的操守、渊博的知识、真挚的情感、敬业的精神,较之花哨的形式和依靠巨资营造的荧屏奇观更重要。因为参与者的文化品位和知识修养,会提升节目的价值追求、精神境界和文化魅力。
3.由迎合大众转变为引导大众
电视娱乐节目的社会责任就在于,在达到娱乐消遣目的的同时不忽略社会效益,不违背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念与公众的审美价值取向。从“使用和满足”这一大众传播理论来看,受众之所以要接触媒介首先是满足于自己的需求,因此,受众必然要对媒介的内容和形式进行选择。从目前电视节目的热点来看,受众显然是更乐于接受人情浓厚和容易引起感官刺激的节目。但事实上,受众却并不是人人都能分清“欲求”和“需要”二者之间的区别。正因为如此,媒体从业人员即媒体的“守门人”应该具有清醒的先进文化建构意识,在节目的制作中不能放逐自己的先进文化建构意识,一地迎合大众的感官欲求,而应该以高品位、高质量的电视节目引导大众对先进文化和高尚趣的追求。
(三)结合中国本土文化创造出中国特色节目
本土化的问题自提出之后,各路专家学者纷纷出山为实现“真人秀”节目的本土化出招,这其中最核心的是要使节目的规则设置实现本土化,除此之外,节目制作中“度”的把握,包括人性的“度”、真实的“度”、人情的“度”上,也必须有本土化的考量。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