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选举中公民参与机制研究+文献综述(4)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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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选举中公民参与机制研究+文献综述(4)


2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2.1相关概念
2.1.1选举的概念
    在我国古代,很早就有“选举”这样说法。例如唐代的杜佑在其撰写的《通典选举典》一书中,系统地将中国唐代以来的选举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论述。从古代政治生活中“选举”一词的使用情况这样一个角度出发,选举这个两个有着不同的含义,代表着两种不同的政治活动。其中“选”是指锉选职官,就是根据官员自身的能力来确定官职的种类和大小;“举”则更多的是指通过其他官员的推荐和引荐,最终有君主任命官员的方式。[ ]古代的选举事实上是皇帝设定某种规则和程序,在有限范围内,挑选“候选人”的过程。这种方式产生的官员更多的是体现统治者的意愿和不是人民的利益。
     在近代,西方在进行了资产阶级革命与改革后,在确立了代议制制度的基础上,还建立了保证政府权力来源合法性的选举制度。在选举制度刚刚建立的时候,西方的政治家们就把选举和公民参与的民主联系起来,从民主的角度去理解选举制度的重要性和意义。不同的学者对于选举的定义有着不同的看法,例如在《美国大百科全书》一书中,“选举”则被定义为:“通过那些有正式资格参加的人的投票进行官员的选择和有关政策”决议的制定过程。在《布莱克文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将“选举”定义为:“人们根据公认规则的程序形式而从所有人和一些人中选择几个或一个人担任一定的职务。”但在选举内涵的界定上,其观点是一致的:即选举是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公民在国家政治中自由选择的权利的集中体现。
2.1.2选举制度的概念
选举制度, 它的含义是指一种国家政治制度,即选民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民主地选举国家各级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的一系列原则、程序和方法等的综合系统。它的内容包括:选举的原则、选区划分、选举的组织、选举的经费、代表名额的分配、选民和候选人资格的确认、正式候选人的产生和介绍、选举的程序与方法、选举结果的公布和确认以及对破坏选举的行为的制裁等具体制度和规定。
    众所周知,普选制等现代民主制度产生于西方,自1689年著名的《权利法案》在英国议会通过后,经过300年的发展,西方的民主选举制度在理论上更加丰富,在实践上更加进步。相对于西方我国的民主制度起步较晚,甚至连民主这样的概念也是从清末民初才逐渐为民众所了解。也正是在那个思想极为开放的时代,选举制作为民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民主制在中国大地上的生根发芽,也自然而然地在这个古老的国度扎下了根。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类似选举等这样的民主制度在我国的实践并没有自然产生,引入选举制度之前,我们并没有充分的理论准备,近代民主观念也并没有被当权者和普通民众真正接受。当然,中国的选举制度并非停滞不前,毫无进展。从1911辛亥革命爆发后进行的中国第一次真正的民主选举,到1953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再到改革开放后各地方基层政权选举的改革尝试。中国的选举制度虽然在起点上落后于西方,但也经历了多年的发展与磨练,如今,在中国的领导下,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下,在社会主义制度的框架下,创造出一套不同于西方的独立地民主选举体制。
2.1.3我国的基层选举制度的概念
一、现行基层选举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1949 年10月1日,中国和其他政治力量一起在《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中对选举的程序、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投票、计票的等选举环节作了规定。当时各级人民代表一般采用推选、特邀、选派等形式产生,投票则以举手为主。1953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选举法诞生了。1953年的《选举法》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省、县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由其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之。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之。”从此无论是中央政权还是基层政权的选举活动都围绕着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展开。[ ]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