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缺失研究(3)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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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缺失研究(3)


(三) 文献综述
1、 国外文献综述
2、 国内文献综述
(四) 研究方法
1、 文献研究法
通过报刊、杂志和网络,搜集、鉴别、整理有关农民工伤保险制度文献资料,并通过对文献的研究形成对嘉定区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趋势的科学认识。借助嘉定区工伤事务管理中心内部简报及管理系统,得到大量的有效信息。
2、 问卷调查法
本次问卷调研主要是采取实地调研,主要是选取了受到工作侵害的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嘉定区工伤事务管理中心,通过向等待申请的农民工发出简明扼要的问卷,填写对制度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来间接获得材料和信息。调研时间集中在2014年4月,共发放了问卷55份,回收有效问卷50份,回收率达到了90.1%,获得了大量的真实数据。调研内容针对上海农民工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是以《上海市外来务工人员综合保险》为根据,探讨综合保险的公平性,遵循“多层次,广覆盖,低费率,可持续”的原则。
3、 个别访谈法
访谈是对农民工进行面对面访问,利用农民工排队申请认定的时间,单独与之进行访谈活动,访谈形式灵活,能准确知道被调查者的真实看法。
二、上海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政策
(一) 上海市工伤保险变化
2011年7月1日起生效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因此上海市从2011年7月1日起规定,凡在上海市内有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其中,非城镇户籍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
相应的,上海市政府出台了规范外来非城镇户籍人员工伤及工伤保险的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出台了配套的相关政策《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上述两规定变更了原《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以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中关于外来务工人员工伤理赔的相关规定,笔者针对两者的区别内容进行列表比较:

表1 新旧待遇标准比较

旧标准    新标准
工伤保险缴纳主体    用人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
缴费基数    外来务工人数乘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按养老保险的缴纳标准实行五年过渡
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的12。5%         缴费基数的0。5%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同一般工伤程序         同一般工伤程序
停工留薪待遇    同一般工伤程序         同一般工伤程序
工工伤待遇
1级-6级    除医疗费用、伤残辅助器具费用外,根据年龄的不同、级数的不同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级-4级    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24、22、20、18个月的上一个月本人工资(上海暂未增加3个月)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分别为月工资的90%、85%、80%、75%,也可一次性领取
    7级-10级    除医疗费用、伤残辅助器具费用外,根据级数的不同一次性支付工伤报保险待遇    5级-6级    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16、14个月的上一个月本人工资(上海暂增加2个月)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分别为月工资的70%、60%,也可支付一次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30、25个月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