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的法律保障国内外研究现状(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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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的法律保障国内外研究现状(2)

(3)见义勇为者的法律救济

也有学者借鉴国际上的一些处理方式,并且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来发表见义勇为者的法律救济的构想。如李玲在发表于东方企业文化期刊上的《论见义勇为中“报酬”的法律调整》 提出应该建立见义勇为者的"报酬"请求权,完善我国见义勇为受害补偿的立法制度。孙广好在《见义勇为法律救济研究》 中认为现有的各种法律对于见义勇为者的救济都是不够全面的。比如说,对于有需要的见义勇为行为人应该给予的补偿的标准问题没有合理的确切规定,而且由谁来补偿也是问题,国家对于见义勇为行为人的补偿缺乏行动,而受益人对于这种补偿也不具备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所以,对相关方面的法律进行完善是非常重要的。首先,应该确立好对于有需要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的补偿依据和标准。其次,在确立好在补偿过程中的具体行动措施和责任的归责原则。

3  见危不救的行为入罪处理

关于对见危不救的行为,有些学者认为应该从重处理。如2011年张园园的《见危不救行为的入罪研究》和2012年曹晓丹的《论“见危不救”行为的犯罪化》等文章都从见危不救的概念出发,结合法学及相关学科的理论,对比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见危不救等现象的入罪可能性,并且对其司法实践进行研究,并结合我国实践提出见危不救入罪的立法设想。马颖在《论见危不救应否入罪》经过充分探讨和分析得出笔者不支持见危不救入罪的结论,进而提出建议来解决社会上道德和法律矛盾 。见危不救这种行为,一般情况下看来好像也没有太多的必要性去强行地惩治。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考虑到社会上道德风气的下降,对于这种局面的改变与挽回是需要采取一些特殊手段的。在呼吁道德的成效不高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地采用法律的手段来对民众的行为做一些强制性的要求。林小鹏在《当代中国见义勇为困境的伦理解析》认为在如今的现实中,见义勇为的行为越来越少了,这种高尚正义的道德行为慢慢地从我们的生活中消失了,这种缺失造成了我们生活中的很多悲剧。比如,老人摔倒没人扶,孩子出于危险中无人理会和搭救等等。这些悲剧不仅反映了社会上人心的凉薄和道德的缺失,也导致了社会对于道德问题的重新审视和思考,而且在这种对问题的正视中,积极思考和提出相关的解决策略,为重新挽回见义勇为这种道德行为以及切实保障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权益而献计献策 。

然而,现在存在的研究还是比较单一的,没有形成系统性的研究,对于问题的思考层面也不够全面。我国有关研究机构对于见义勇为及其相关法律的研究成果还远远不足,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第一,发表观点都是小文章类型的,缺乏系统性的专著。比如,国内某知名大学的教授曾发表过相关方面的具有代表性的论文 。第二,在实际的研究中,研究的局面具有较大的局限性。比如,在民法研究中见义勇为被归为无因管理的研究范围内,在刑法中见义勇为被归于正当防卫的研究范围内。对于不同的学科来说,关于见义勇为的归类和观点也不同,而且各个不同的学科研究之间往往缺乏交流,造成研究的差异性增大。第三,对于见义勇为的研究在深度方面还远远不够。见义勇为这种行为既可以涉及到民法,也可以涉及到刑法,现在的研究层面还很局限,缺乏全面的研究。

总的来说,我国国内的有关研究人员对于见义勇为的问题研究还远远不够,在问题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上都还有待提高,主要可以体现在对于见义勇为这种的行为的确立问题,对于见义勇为行为人的补偿依据和标准问题,以及执行补偿措施的具体做法等问题。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