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沉默权在中国的适用+文献综述
时间:2018-04-24 17:26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摘要:沉默权制度的确立代表着一国司法制度的完善,代表着程序的正义和司法文明的进步。具有保障人权、文护司法公正保障程序正义的作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建立了沉默权制度,然而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的确立沉默权制度,只有个别的法条规定具有沉默权的精神。论文网从我国现有体现沉默权的制度着手,简要分析了我国建立沉默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美国、德国沉默权制度提出了建立具有符合我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和沉默权相辅助措施的建议。21738 毕业论文关键词:沉默权;人权保障;程序正义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Right to Silence In China Abstract: Established system represents the perfect right to silence of a country's judicial system, representing the progress of justice and judicial procedures civilization,with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safeguard judicial justice to protect the procedural justice role. most of the world countries have established a system of right to silence, but our laws have not yet established a clear right to silence system, only the law stipulates that an inpidual has the right to silence spirit. The article reflects the right to silence our existing system to proceed, a brief analysis of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right to silence. Through the United States, Germany, the right to silence regime propose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right to silence and the right to silence phase system with auxiliary measures in line with China's characteristics. Keyword: the right to silence; human rights; procedural justice 目 录 摘 要 1 Abstract 1 一、我国现有体现沉默权精神的制度 2 二、建立沉默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3 (一)建立沉默权的必要性 3 (二)建立沉默权的可行性3 四、美德沉默权制度的规定以及借鉴意义 4 (一)美国沉默权制度4 (二)德国沉默权制度5 五、建立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构想5 (一)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5 (二)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进行修改6 (三)增加开庭审理告知沉默权6 (四)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修改6 (五)明确违反沉默权的罪名6 (优尔)沉默权保护的例外7 优尔、建立与沉默权相联系的辅助制度8 (一)提高律师在司法程序中的作用8 (二)完善侦察机关的侦查体制9 (三)完善证人保障制度9 (四)完善主动供述机制9 (五)建立严格的证明责任 10 参考文献11 致谢12 论沉默权在中国的适用 前言 沉默权的建立有利于文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在实践中有很多的国家都建立了沉默权,这些国家中有英美法系国家也有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我国而言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沉默权的建立能否在我国起到遏制刑讯逼供的作用以及我国是否适合建立沉默权制度都是笔者需要讨论的问题。 一、我国现有体现沉默权精神的制度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对警察、检察官和法官所讯问的问题保持沉默或是拒绝回答的权利。沉默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沉默权与广义的沉默权相比,狭义的沉默权有知情人和证人的例外,即知情人和证人不享有法庭上的沉默权。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适用狭义的沉默权,例如德国和日本[1]。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沉默权又有“默示沉默权”与“明示沉默权”之分。明示的沉默权主要是通过执法人员以口头形式向犯罪嫌疑人宣布沉默权,例如美国的“米兰达规则”。默示沉默权则主要表现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即“坚持无罪推定”、“由诉讼方承担举证责任”和“被告人自愿供述”这三个要件构成[2]。违反沉默权而取得的证据都不会作为有效证据来使用,因为违反沉默权而获得的证据是违法的。目前我国刑事讼法的个别法条体现了沉默权制度的精神。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①、第五十四条②侦察机关为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使用暴力的手段取证。沉默权这一权利就是赋予犯罪嫌疑人在被审讯时享有回答或是不回答问题的权利,不能采取暴力的手段逼迫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罪行,在一定的程度上遏制了刑讯逼供的发生。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则是“重证据轻口供”的体现。沉默权制度要求侦察机关寻找大量的口供以外的证据来证明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