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TPP和WTO的冲突及其协调商标规范为例(2)
时间:2023-03-02 22:39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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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全球化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与国际贸易相关联,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模式也越来越多样化。由于多边贸易体系中部分领域的谈判陷入僵局,促使各国在WTO之外开展区域性谈判并达成TPP贸易协定。就知识产权规则而言,TPP中的相关实质性条款已经超越WTO,代表着新一代全球知识产权规则的发展。作为涵盖占全球经济比重达40%的国家的区域贸易协定 ,其与WTO的关系如何、是否存在冲突以及如果存在冲突该如何协调,已成为当前学界研究的重点。From+优!尔.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rans -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P),也被称作“经济北约”。前身是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缩写为TPSEP协议,又称“P4协议”) TPP谈判初期的文本是不对外公布的,根据2015年11月5日官方公布的文件,谈判共涉及投资、劳工权利、政府采购、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共28个议题。谈判议题所涉及的领域十分之广,远远超过大部分国际双边协议的议题内容。 就现有与知识产权特别是商标权保护有关的研究成果而言,一方面,大部分相关研究多在TPP官方文本公布之前进行,在研究成果上多呈预测性;另一方面,现有相关研究多属于对TPP与WTO知识产权规制体系的比较研究,缺乏对两者文本规则区别的研究。本文通过研究TPP正式文本, 发现该协议的知识产权章节的特色就是“强调合作+软性条款”的模式。 具体来看,该章节整体是以TRIPS协定和诸如WCT、WPPT等国际协议的内容为基准,重视合作交流、信息交换和磋商对话,实体性规定少且为软性规定,缺乏执法规则。 例如,在TPP第十八章的第一条,就明确了其所规定的知识产权类别与TRIPS协定规定的相同, 并且在该章的其他具体规则中也能看到TPP对《里斯本协定》、《巴黎公约》等国际条约的尊重。 TPP知识产权章节的条款,尤其是涉及商标、地理标志等的规定多为软性规定,并没有对其进行硬性的规定,而是采取禁止性规定的方式规定缔约国不得进行的要求,同时鼓励缔约方对新型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例如TPP要求缔约方增加对气味比较可以被注册为商标的认可。 虽然,TPP知识产权的基础是TRIPS等国际协议,但并不代表TPP就是单纯的“TRIPS-Plus”规则,TPP具体规则中还有很多TRIPS未涉及的领域,即使是与TRIPS相对应的条款,其具体内容也存在较大差异。 2 TPP和WTO商标规范冲突的表现 TRIPS协定和TPP都在知识产权的第二节对商标权进行了规定,两者在基本原则和具体商标规则上都存在冲突。 在基本原则的相关规则上,TPP和TRIPS协定存在着以下冲突。TPP要求缔约方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提供的是国民待遇, 并且不适用于在WIPO 主持下缔结的多边协定中规定的有关取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 与此相差别的是,TRIPS协定则要求缔约方提供的是最惠国待遇。 举例来说,若A国和B国为TRIPS协定的缔约双方,那么,B国提供给A国的待遇既为TRIPS协定所规定的待遇。若此时,B国与C国为TPP缔约双方,那么,B国提供给C国的国民待遇是按照TRIPS协定规定的待遇还是按照TPP规定的待遇。这是TPP和TRIPS协定可能产生冲突的情况之一,两者在商标规范的实施方面也存在冲突。论文网 通过总结,发现TPP和TRIPS协定的商标规范存在以下四种关系:第一、TPP直接引用TRIPS协定既有规则,例如,在特定公共健康措施方面,TPP直接并入了TRIPS与公共健康宣言中的承诺等TRIPS健康解决方案的相关规则。 同时,对作品、表演和录音制品,以及TPP版权节规定的受保护的权利客体适用TRIPS协定第14。6条的规定; 第二、实质性细化了TRIPS协定既有规则;第三、选择性忽略了TRIPS协定的相关要求;第四、创造性纳入了TRIPS协定缺失的规则。由于TPP和TRIPS协定的冲突主要集中在后三种关系中,接下来就对这三种关系下可能存在的冲突进行详细的分析。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