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完善(2)
时间:2023-03-08 22:49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致谢 18 参考文献19 1 引言 近年来,我国跻身国际大国的行列,经济实力和国力水平都不断增长,由发展所带来的代价——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我国在现阶段的环境状况已经不容乐观,由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事件如:宁波PX事件,昆明PX事件等群体性示威事件频频发生,这不仅代表着公众对于环境问题的重视和关注,也表现出了环境问题已经影响到很多公众的切身利益,破坏着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民众担心自身利益和发展受到不利影响但苦于缺乏有效的途径表达自己的观点与质疑,才无奈采取群起而抗议的模式 。 听证制度作为一个西方的舶来品最初是由司法界引入到行政程序领域,再到在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领域中的应用,都是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的。通过听证制度在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领域的应用,能够在环境这一影响广大的问题上有效的反应公众的意愿,给予公众质疑和求证的机会,使公众呼声得以被政府知晓并纳入参考,从而达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同时又有效的防止了权力的滥用。 我国在2004年颁布实施了《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这一《暂行办法》的出现正式代表着我国确立了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但对于此领域的听证制度来讲,缺少一套完整的规则、结构。如今已经十几年的时间过去了,此类制度的发展并不明显,对这一制度的研究热度也仅仅持续在《办法》颁布前后的一小段时间,在这之后便鲜有人问津。笔者通过参阅和研究已有的文献,联系专业知识,对我国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概念、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完善的建议进行赘述,以期为这一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和参考。 2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制度概述 2。1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发展的概况 “听证”这一制度最早能够追溯到的法理基础来自于英国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 它的内涵是听取利害关系的人的陈述与相关的意见。自然公正原则作为听证制度的依据主要由两个重要的程序规则体现:任何人的辩护都必须公正公平的被听取;任何人都不允许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这两个程序上的规则都在听证这项制度中或多或少的有所体现与引申。论文网 听证这一制度首先是在英国发端,之后在美国得到进一步推广以及延伸。美国于1946年颁布《联邦行政程序法》从而确立了美国在行政范畴中的听证制度,这部法律中对行政许可的形式、行为特性等方面进行了界定。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在美国的确立与发展在整个世界范围内都形成了意义深远的影响,在这之后世界很多国家都相继在行政领域内引入了听证制度。 随着西方的行政程序理念在中国的逐渐传播和不断渗入,听证制度也慢慢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中被有所采纳和借鉴。我国首次将听证制度应用于行政领域是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这之后的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许可法》和《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共同确立起了我国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 2。2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定义和特点 2,2。1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定义 首先,在我国学术界,对听证制度的定义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看法,总体来说大概对听证定义有这样的几种学说:以王周户、柯阳友的观点为代表的“行政程序说”、以胡锦光、刘飞宇为代表的“司法、行政程序说”以及认为听证范围更加广泛的“综合说”。但是到目前为止学界并没有统一的对于听证的确切界定义。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学者一般将听证分为广义上的听证和狭义上的听证。从广义上而言,听证包括的范围比较大,它包含了司法听证、行政听证和立法听证三个方面, 也就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作出决定前,为了让决定科学、公平、合理而听取相关利害人意见的一种程序 。从狭义上来说, 听证就单单只是指行政听证,也就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决定或者制定一些规章时,广泛听取相关利害人意见的程序。行政许可听证若按照行政机关活动的性质是归属于行政执法听证的,那么显而易见,环境保护领域内的行政许可听证也就应该是在行政执法听证的范围之内。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