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的分配与适用(2)
时间:2023-03-12 10:15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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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完善相关程序机制 12 5。3 借鉴国外先进司法经验 12 结 论 14 致 谢 15 参 考 文 献 16 1 引言(或绪论) 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则源于罗马法,当代大陆法系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通说。后来德国、日本学者们纷纷提出新的学说对举证责任分配的传统学说加以修正。并提出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损害归属等新学说。相比较而言,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在我国研究水平相对滞后。在学术方面,指导1982年《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关于举证责任分配与适用的理论才得到了理论界、实务届的关注。举证责任的分配与适用的范围相当广,因此笔者选择了医疗方面的举证责任分配与适用为主要研究对象,分析我国现况与国外的理论与实践经验,提出对有关举证责任的分配与适用完善的构想。 2 医疗损害赔偿举证责任的理论概述 2。1 医疗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性质From+优`尔^文W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1)医疗损害赔偿的概念 医疗损害赔偿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过错使患者在享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遭受了身体或精神上的损害,医方因此应该对患者予以弥补的一种赔偿责任。 (2)医疗损害赔偿的性质 在我国的计划经济时代,医院是属于行政体制下的事业单位,因此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时是通过行政程序来解决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医疗行业的服务性质渐渐显现,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开始转向行政与民事的双轨制调整,而且民事调整渐渐成为了主流的解决方式。 按民法理论分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存在医疗合同违约责任和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竞合。在医疗损害关系中,医疗行为主要是基于医疗合同而发生,因此对于患者因医方履行医疗义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服务合同所确定的义务,构成了医疗合同违约责任。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犯他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是一项法定的义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侵权责任。因此,在医疗损害纠纷中是存在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根据该条规定,患者在医疗行为中受到损害时既可以提起医疗合同违约之诉,亦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笔者认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归结为侵权之诉更为合适。 因为医疗合同违约责任是无过错责任规则原则,这对医方的责任要求过于重大,而对于患方来说,违约责任中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而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患者遭受医疗损害后往往都会产生较大的精神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受害人在侵权责任中,可以向侵害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从当前我国的法律规定看,立法部门已经将医疗损害责任的性质确定为侵权责任。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专章设立了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明确被纳入到为民事侵权法调整的范畴。《侵权责任法》的这一规定,对医疗损害案件中的医患双方都是有利的,对医疗机构来说避免了无过错亦要承担违约责任的过重的责任承担方式,对患者来说一方面避免了医方以合同排除医务责任,另一方面也能够通过侵权之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论文网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