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确认判决制度(3)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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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确认判决制度(3)

   (二)行政诉讼确认判决制度的特征

与传统的撤销之诉相比,行政确认之诉的发展相对较晚,并且,行政确认之诉发展的动因是基于行政国家时代的发展,行政活动方式以及民众同行政机关之间法律关系的多样化和繁复化。因此,虽然行政确认之诉产生得较晚,但是它对于解决行政争议、阻止纠纷恶化、维护公民权利,有着愈发重要的作用。同时,由于其地位的特殊性,也使得行政确认之诉有着不同于其他诉讼类型的特征。

1。救济方式的宣世性

在行政确认判决中,法院只是做出一个声明性的判决,仅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做出判决,不会由此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相对人不会直接获得物质上的利益。由此可见,行政确认判决的效力不具有强制性与可执行性。它的目的在于“作成经由法律证实、宣示性的、有确定力的认定”。 即行政行为通过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力的权威证实,使行政相对人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得的司法救济。另一方面,确认判决仍然具有既判力 ,即对诉讼双方、司法机关以及社会都有普遍的约束力。因为行政判决的价值取向在于监督约束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行政确认判决作为行政判决的一种,其对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最终判断是一种权威性的判断,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的制约,所以任何人都应予以遵守。

2。适用上的补充性论文网

鉴于行政确认判决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不使相对人直接获得物质利益,所以相较于其他行政判决形式,其处于补充地位。笔者认为,这也是节约司法资源的有效途径,符合现代诉讼高效的内在要求。确认之诉的补充性特征,既满足了行政相对人优先使用撤销之诉、履行之诉等可以维护其实体权利的途径,又使其权利有了一道最终的防护屏障,使得当事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最大程度的保护。这对于实现诉讼最优化最有效的现代法治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确认结果的非执行性

行政确认判决的结果具有非执行性。因为它不包含给付的内容,所以作为一种特别的行政诉讼判决类型,行政确认判决的结果不能用于满足原告在实体法上的要求 。同时,确认之诉的目的是为了就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性质,以公权力的形式确定下来,以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为了请求强制执行。由此可见,行政确认之诉解决纷争的唯一方法就是依赖法院的既判力,因而相对人不能直接请求法院执行确认判决,这也是与给付之诉、履行之诉最大的不同。

(三)行政诉讼确认判决制度的作用

1。有利于保护公民权

建设一个法治的国家,国家的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和规范。在法治的进程中,行政诉讼制度在保护公民不受国家的“侵犯”时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法院裁判方法的加强或抑制深受国家行政诉讼种类的影响,进而影响人民权利的保护。可以说,一个国家的行政诉讼种类越丰富,人民权利保护的机会也将越多。行政确认判决形式丰富了行政诉讼救济手段,能更好的保障公民权利,使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有更多更有效的救济途径。

2。有利于监督行政权

行政诉讼程序的价值取向就是在于对行政主体进行法律监督,监督约束行政权力。所以,行政确认判决作为行政诉讼程序的一个步骤,不仅在程序上有保护相对人程序利益的独立价值,同时还有监督和保障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功能。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行政行为不成立或者无效时法院无法撤销;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时无法撤销;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但履行职责已无实际意义或无法履行,此时就无法适用撤销或者履行判决,就会造成行政权力得不到法律的有效监督。而采取行政确认判决可以适用上述情况,法院依法判决行政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并实施法律监督,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