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品缺陷责任与产品瑕疵责任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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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缺陷责任与产品瑕疵责任

摘要从19世纪末期开始,科技高速发展带动了产品的研发,设计和生产,使得这一过程高度的精密化和复杂化,一方面丰富了人们的生活,另一方面也使得消费者越来越难以了解产品的信息,产品的危险程度随之提高,有关产品质量问题的诉讼迅速增多,赔偿数额不断加大,产品质量责任逐渐成为普遍关注的问题。我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产品质量责任区分为产品缺陷责任和产品瑕疵责任。产品缺陷责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达越来越受到重视,而产品瑕疵责任是合同法领域的重要制度,调整着商品流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2611
毕业论文关键词:产品缺陷责任,产品瑕疵责任,区别
引言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在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等方面存在不合格的状况。相应的,产品缺陷责任与产品瑕疵责任就是指在产品存在缺陷时和产品存在瑕疵时所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产品缺陷责任与产品瑕疵责任是产品责任制度中比较容易混淆的概念,但是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对它们作出严格的界定。本文的重点是区分产品缺陷责任与产品瑕疵责任,将运用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法条分析法,对产品缺陷责任与产品瑕疵责任进行辨析。通过比较发现问题,进而对两者进行明确。
一、产品缺陷责任与产品瑕疵责任的概述
    在展开对产品缺陷责任与产品瑕疵责任的区别之前,我们有必要对本课题研究过程中所涉及的一些基本概念进行严格的界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课题很顺利地展开。这些基本概念主要有产品,产品缺陷,产品瑕疵,产品缺陷责任,产品瑕疵责任五个,具体见以下的论述。
(一)关于产品
产品是构筑产品责任法体系和确立产品责任承担的基点。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指出:“产品是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者作为部件、零售交付的物品, 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该定义用概括的方式, 界定了产品的内涵。出于保护产品使用者的基本公共政策的考虑, 法官们的态度倾向于采用更广泛、更灵活的产品定义。例如, 在兰赛姆诉威斯康星电力公司案中, 法院确认电属于产品。1978年哈雷斯诉西北天然气公司案, 将天然品纳入产品范围。同年, 科罗拉多州法院在一案中裁定, 血液应视为产品。关于计算机软件是否属于产品, 有些学者认为, 普通软件批量销售, 广泛运用于工业生产、服务领域和日常生活, 与消费者利益息息相关, 生产者处于控制危险较有利的地位, 故有必要将普通软件列为产品。可见, 美国产品责任法确定的产品范围相当广泛。
在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中, 产品是指“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 无论是未加工的还是加工的, 也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和狩猎物以外的所有动产, 即使已被组合在另一动产或不动产之内。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 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产品也包括电。”与美国相比,其所界定的产品范围略微狭窄。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 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采用的是概括式的规定, 适应性较强。按照其规定, 产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必须经过加工、制作。这就排除了未经过加工的天然品 ( 如原煤、原矿、天然气、石油等) 及初级农产品 ( 如未经加工、制作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和猎物) 。其次,用于销售。这是区分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与其它物品的又一重要特征。这样, 非为销售而加工、制作的物品被排除在外。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