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反家暴措施中的适用(3)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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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反家暴措施中的适用(3)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之价值

家庭暴力一直是社会的隐痛,也越来越引起众多国家和地区的关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作为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事前救济的重要方式,这预示着公权力介入了家庭暴力,不遗余力的保护受害人的权利,惩治施暴者。其制度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权力对家庭暴力的适度干预

公权力没有良好的制度制约,难免对家庭暴力问题消极对待,毕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出现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家庭暴力的适度介入,法院接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之后,要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裁定,是否准予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以期保护受害人利益,当然,作为国家公权力,实施的时候必然要套上枷锁,不能过于主动,在尊重受害人的基础上,适当干预家庭暴力事件,警示施暴者,让他明白一旦违反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论文网

2、更便捷有效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在没有相应的制度出现之前,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往往难以得到外界的帮助,司法机构和社会机构往往以调解为主,受害人在走投无路之后有可能以暴制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建立,为受害人提供了一条更为便捷有效的救济方式, 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样公权力就可以介入,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权力再也无法用“清官难断家务事”来逃避责任,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维护了受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使众多组织机构参与到家庭暴力的解决中去,不得推卸社会责任,维护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二、域外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适用之评析及启示

现今,在全球范围里家庭暴力一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家庭暴力问题的长期存在使各个国家和地区都积极进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以期减少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保护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目前,已有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有关于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事件,更好的防止了家庭暴力带来的危害,这种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相结合的做法和经验对我国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建立有着良好的示范和以期对我国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有所启示。

    (一)美国

    哪怕是在发达的美国,家庭暴力依然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由于家庭暴力,每天有超过45万人向救助站求助。 当然,美国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也较为完备,最先是美国的宾夕法尼亚州在1976年通过的《免于虐待之保护法案》,首次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独立性,该法案揭开了美国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立法的序幕,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已经成为了美国防治家庭暴力,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我国在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时候,有必要借鉴和吸收美国的相关经验。

    1、美国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适用范围较广

    首先,扩大了管辖法院的范围,使受害人更便捷的寻找到积极途径, 其次,不只是身边暴力,性暴力和精神暴力也有相应的规定,再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种类较为全面,受害人可以像申请法院提出“暂时保护令”、“禁止接触令”、“紧急保护令”, 这都方便了对受害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保护。

    2、美国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来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

    为了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美国对违反了法律的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如藐视法庭罪或者直接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定为犯罪, 施暴者在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后如继续骚扰、跟踪、对受害人施暴的话,其行为即构成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罪,受害人也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法官对施暴者刑事拘留或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