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之保护(2)
时间:2018-05-20 13:27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二)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基础 1.平等原则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 在我国的《民法通则》的第3条中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的法律关系之间相互区别的标志,它体现了民事法律的特征。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有独立、平等的人格,各自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公司法中股东的权利义务应遵循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同股同权,是指公司应给予所有持有相同性质的股东以同一顺序分配的机会;同股同利是指:除非公司全体股东有约定或者公司章程有规定,否则,所有股东都享有按其出资或所持股份比例参加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权利。 2.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般条款,该原则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二、 我国对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及其不足 (一)事前预防的法律制度 1.股东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股东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情况的权利。股东的知情权是其参与公司经营,作出决定的前提。股东必须了解到公司经营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掌握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来作出相关的判断。我国《公司法》第98条当中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但是未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这为股东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设置了障碍。 2.表决权回避制度 在公司法的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关联事项的议事规则中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在我国非上市公司占公司总数的大多数,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很好的保护了上市公司去股东权益,这样的制度却没有在一般公司中实现是一个遗憾。 3.累积投票制度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其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数量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全部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资本多数决是一个实质上公平的方法,股东能够在投票时能够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的情况出现,实现公司内部平衡和民主的实现。但是它的滥用造成了一股独大的情况,违背了累积投票制的初衷。 (二)事后救济的法律制度 1.异议回购请求权 股东的异议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会作出对股东利害关系产生实质影响时,对该决定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回购他们手中的股份,从而退出该公司的权利。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起收买请求权的情况做了规定,但相应的情况并不相同,对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制严于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的具体行使情形及方式,公司法均未能作出明确规定,对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有待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一是对于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行使事由应增设其他情形的概括规定;二是确定异议股东股份收购的价格应参照公司做出决定之日的股票价格或公司每股净资产价值由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三是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增设特殊情况下异议股东不得提出股份收购请求权的条款,以避免因股东退出公司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