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3)
时间:2023-04-29 22:04 来源:毕业论文 作者:毕业论文 点击:次
个人信息保留权,信息保留权利是指公民维护私人信息不被窥探,私人生活不被打扰的一项隐私权中的基本权利。当然,个人信息保留权也不是毫无限制的。当个人信息与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时相冲突时,个人信息保留权也就是相对的了。体现在个人必须服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此种情况下,国家也应该对因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公开自己个人信息的个人进行补偿,当然也就需要依托相应的法律法规[2]。 个人信息知悉权,个人对其隐私权权利的使用即个人信息知悉权。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网站用户有权知道是哪个网站收集了自己的个人资料,其中包括个人的具体信息内容、被收集的信息的使用情况以及该信息被第三方共享的情况。 个人信息控制权,个人信息控制权是指权利人有权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访问个人信息资料,并对存在差错的个人信息享有修正、补充、删除的权利,确保个人信息资料的精确性和完整性,是个人对其隐私权权利开展管理活动的一种体现。 个人信息支配权,权利人拥有对自己的信息作出在什么时间,什么范围内以何种方式公开、允许什么人知悉的权利。网站上公开信息的持有者并不意味着放弃对自己信息的支配权利。这是因为信息持有者之所以公开自己的隐私也是在权衡得失利害之后作出的决定,它是个人对其隐私权享有的支配权利。公开信息恰恰是其行使信息支配权的一种方式。 二、侵权行为分析 (一)网络隐私权侵权主体 网络隐私权的侵权主体随着网络的发展也呈多样性。网络侵权 主体通过正当或不正当手段获得他人网上个人信息,在未经他人允许的前提下,将个人信息公开或在网络中传播。还有些网络用户窃取他人通讯地址、银行账号及密码,篡改他人个人信息。网络侵权者处于各种各样的目的,运用各种手段,收集对自己有用的个人信息。 1。政府部门 政府部门具有社会管理的职能,有关政策的制定、实施与监督都离不开与公民有关的信息数据,其中也包括公民的个人信息。因此政府具有合法且正当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利。随着科学的迅猛发展,各国政府为提高管理水平、行政效率、增加服务的规范性和透明度,纷纷利用网络进行公共事务的管理。政府部门在收集、储存、管理、利用公民个人信息时,又极易侵犯公民的网络隐私权[3]。文献综述 2。企业雇主、黑客、网络服务商 一方面雇主已不再满足对产品质量及基本工作状况地检查;另一方面雇员则认为,即使是在工作场所也应当有一些适当的私人空间,雇主在未得到雇员允许情况下,不应该随意查看其个人数据信息。雇佣双方之间的矛盾,实际上是双方不同利益之间地冲突。因为缺乏足够的技术控就会致使员工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可是过分的监控又会侵犯到员工的隐私。所以雇主不断依靠技术更新换来来监视员工,以保护自己的商业利益,那么雇员也会竭尽全力抵制侵犯自己网络隐私的行为。如何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需要我们进一步的研究。 网站服务商对公民在网络上的踪迹了如指掌,比如,公民连入互联网的地址,登陆网站的具体时间、浏览过哪些网页等等。一些网站的服务商在利益的驱使下,未经用户本人同意,搜集公民在网络上活动的踪迹,进一步了解、掌握其个人信息及爱好,建立用户信息数据库,将用户的姓名、年龄、住址、电话、身份证号码、电子邮件、银行卡号等真实重要的信息整合,用于自身营销或转售他人,从中获取巨额利润。这一过程中就存在对公民网络个人信息侵害的隐患[4]。 (责任编辑:q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