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本医疗保险中引入商业模式的可行性研究(2)_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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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本医疗保险中引入商业模式的可行性研究(2)


1996年,国务院首次提出,要发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险和商业性医疗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以满足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医疗需求。2009年,《中央、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就对发展补充性医疗保险做出了相应规定。文件当中提到: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并且“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简化理赔手续,方便群众,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2012年5月30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中提到:应“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产业政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制定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
我国商业健康险的发展已经经过了近三十个年头,而我国商业医疗保险真正快速发展是自1998年开始,当年中国全面推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人们对保险意识逐步增强,借此,商业医疗保险市场逐渐活跃了起来。经过多年的探索,不少保险公司积累了一定的商业医疗险经营经验,整个市场形成了一定的商业医疗险经营格局并朝着规范的方向发展,已经具备了进入基本医疗保险市场的能力。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收入不断增加,对医疗保障的需求也随之上升,人们对商业医疗保险的关注度也正在提高,逐渐接受了商业医疗保险的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二) 研究的意义    
纵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商业医疗保险作为一种补充形式的保险,尽管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作用的方式不尽相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放眼世界,任何一个完整的保障体系都应该是多层次、多形式的。作为补充形式的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在其商业化、市场化、高保障、专业性等方面是原本的基本医疗保险无法比拟的。政府可将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交由商业保险公司来接手,例如在筹资、管理、基金运营以及保险的核对和发放等具体操作项目上让保险公司来全权办理。同时,商业保险作为补充保险,可接替覆盖部分原有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将部分药品和服务项目交由商业保险报销。此举一来减轻了政府的运营压力,同时也可以促进商业保险行业的发展。
(三) 国内外现状
1、 国内现状    
2、 国外现状
(四)研究目的
近年来,国民人均医疗保障费用逐年上升,纵使在多年医保余额利滚利的富有盈余之下,基本医疗保险的运营压力一直是政府部门“心口的大石”,不利于我国医保的长远发展。笔者认为,改变我国现有的基本医疗保险架构是当务之急,政府不应该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运营者,而应该作为管理和监督者,以制定相关政策和执行监督职能为主要职责,在对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进行补贴的同时,将医疗保险的实际运营放宽给更具有保险经营经验的商业保险来执行。在运行的过程中,双方共同管理,讨论并拟定出适合我国现有情况的国民医疗保险项目,在减轻政府财政负担的同时,也能刺激我国商业医疗保险的良性发展,避免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一家独大又经营无力的现象。本文在研究过程中结合医疗保险投保人和商业医疗保险机构的实际需求,通过对其进行调研和访谈来探索出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化所能带来的实际作用以及将面临的现实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最终给出对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化操作的建议。 (责任编辑:qin)